扬子晚报网消息
向银行自动取款机下“黑手”又添新伎俩,在自助区进门处安装读卡器,盗取他人卡号;在取款机顶部安装MP4,秘密拍摄他人取款时输入的密码,通过这种方法“轻松”盗取他人卡内现金。昨天,江都警方发布消息,该市公安局特警大队破获一起利用“智能化手段”在ATM机上非法取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张莉辉被刑事拘留。
6月3日晚21时许,江都特警大队二中队便衣巡逻队员在该市江淮路建设银行附近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长时间在银行取款机附近游荡。
经盘查,该男子叫张莉辉,23岁,江西省余干县人,暂住在市区龙川大酒店。经查,张莉辉采用假身份证登记住宿,在其房间内还查获“说不清用途”的笔记本电脑、MP4、刷卡机、大量贵宾卡等物品。
警方进一步检查发现,在张莉辉的MP4内有他人到银行ATM取款机上取款时的录像。在江淮路建行取款机顶部隐蔽处,警方现场发现张莉辉安装的一部MP4,正打开在录像状态。张莉辉交待,自己伙同另两名嫌疑人采用在ATM取款机进门处安装读卡器盗取他人卡号,在取款机顶部安装MP4秘密拍摄他人取款时输入的密码,从而盗取他人卡内现金的犯罪事实。包括江都在内,这伙人在南通、泰州、淮安等地采用同样手段盗窃作案8起,“轻松得手”6万多元。
去年9月20日,扬州市民李某在该市四望亭路一建行ATM机上取钱时,因钱取不出来,就拨打了犯罪嫌疑人伪造的“银行提示”上的电话,按照对方提示的“流程”操作,把自己卡上的41910元“拱手送人”。大半年时间过去了,该案一直未破,该储户被盗现金也就成了泡影。那么,储户ATM机上被侵财,银行方面到底该不该承担相关“责任”呢?
扬州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认为,和银行相比,储户明显处于弱势,受害储户要列举银行的过错证据,难度很大。而且储户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银行就已经在相关条款上规避了相应风险。因此,通过法律途径让银行承担责任,对其困难程度要有足够认识。通讯员卫军本报记者 陈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