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一拳击出两个截然不同判决
这拳究竟是不是导致对方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服刑大学生终无罪释放
因为同学之间发生口角,成都某重点大学学生邓某朝张某打了一拳,患有脑基部血管畸形的张某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有罪
两级法院判他7年刑
2004年12月8日晚,邓某和张某等同学聚餐,大家都喝了很多酒。在回宿舍的电梯里,两人因琐事争吵起来,邓某一气之下朝张某挥了一拳,张某当即倒地昏迷不醒,最终因颅内大量出血而死。经川大华西医院法医鉴定,张某系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引发支气管炎及心肌炎死亡。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次日将邓某刑拘。
成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成华检察院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邓某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邓某有自首情节,应酌情量刑。法院采纳了公诉人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邓有期徒刑7年。
邓某家人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邓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对张某造成伤害的前提下,仍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正是由于邓某对张某击打的行为结果,才导致张某死亡。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邓某上诉请求。
改判无罪
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随后,邓某被送到四川省滨江监狱服刑。在狱中,邓某继续申诉,申请法院再审。去年5月29日,成都中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再审中,邓的辩护律师指出,根据鉴定结果,张某系自身原因造成死亡,邓某虽然出拳伤人,但这仅仅是个诱因,而不是导致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证人只能证明邓某曾向张某挥了一拳,却无法证实这一拳是否击中张某的头部。另外,邓某与张某事前并无冤仇,主观上并无伤害张某的故意,因此邓不构成犯罪。
去年8月29日,成都中院作出再审认为,根据目击证人证词和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表明,目击证人站在张某背后20多米远处,由于现场光线昏暗,不可能观察到张某被击打的具体部位,证人证言存在疑点。在无其他证据印证证人证言真实情况下,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本案定罪依据。法院认为,张某的死亡非邓某拳击直接造成的,故改判邓某无罪。在监狱内接受了616天劳动改造的邓某被法院释放。
观点交锋
正方:没有拳击就不会有死亡
邓某拳击张某的行为,是引发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此案由此引起社会各界热议。“没有伤害行为,就没有伤害后果!”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何佳林律师认为,邓某殴打张某的行为客观存在,由此对张某造成伤害后果。张某虽然患病,但没有邓某的伤害行为,就不会促成死亡后果。何律师称,邓某的行为与张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两级法院的判决比较合理。
反方:拳击不是死亡直接原因
川大法学院院长向朝阳则认为,邓某只是引发张某死亡的一个外因,与张某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邓某应承担这一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也认为,邓某的行为对一般人是不会造成死亡后果的,邓某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四川大学陈昌文教授获悉改判结果很欣慰。他认为,张某的死亡结果是邓某难以预料的,邓某在不知悉张某患病情况下实施拳击行为,法院判决邓某无罪释放,无疑体现了司法的进步,表明法院执法上更富人性化,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名词解释: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者人民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因此,再审可以分为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和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自行再审。(记者王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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