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滁州银行爆炸抢劫案”开审,为立功赎罪
新快报讯据《新安晚报》报道,昨天上午,震惊全国的“1·28滁州银行爆炸抢劫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日前,此案主犯潘志远的辩护律师向记者透露,潘在羁押期间写下了20余页的《银行防盗抢的防范措施》以求立功赎罪。
自制爆炸装置抢银行
据检察机关指控,自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志远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何叶、糜勇多次从江苏潜入安徽滁州市,以选择银行为作案目标。被告人潘志远在选定了滁州市工商银行琅琊支行南桥分理处后,为实施爆炸抢劫,被告人潘志远叫另两名被告何叶、糜勇购买了300多只大爆竹,被告何、糜两人将爆竹的火药和引线收集后交给被告潘志远,由被告潘志远自制了爆炸装置。1月28日早晨,被告人潘志远、曹春明分别戴着头盔,骑着电动车,携带两只装有爆炸装置、铁锤和自制火药枪的编织袋来到事先采好点的作案现场附近伺机作案。7时50分许,当银行的运钞车送款刚刚离开,被告人潘志远拿出爆炸装置进入分理处大厅,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柜台上,点燃了引线,迅速离开跑到门口。爆炸后,被告潘志远、曹春明携带铁锤冲进大厅,被告潘志远从被炸开的柜台隔离玻璃处上到柜台,将内有227210.90元的银行送款包抢走。
辩称自己不想伤人
9点钟,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焦点集中到一号被告潘志远身上。据潘的叙述,他之所以选择滁州工商银行南桥分理处“下手”,是因为觉得有可乘之机,防备比较薄弱,“我的目的是获得金钱,我不想伤人”,潘志远交代,在选定滁州工商银行南桥分理处之前,他也选了别的几家,但都没有找到“合适”的,“我选择作案目标一定要按照我的标准”,那就是必须要以最快速度进到银行的操作间,快速得手然后逃逸。
潘志远一再为自己辩解“不想伤人”,他说,在当天进入银行实施爆炸时,进门最直接的是正对着门的柜台,但他看到里面站着两名营业员后,就转向稍远的没有人的2号柜台实施爆炸,并且,他用来爆炸的黑火药已经过多次实验能控制威力和方向,而没有用一开始何叶、糜勇他们从爆竹拆下的灰火药,这样“就不会伤害到其他人”。潘还介绍,“我的作案特点是准备充分,现场时间越短越好,危害越小越好。”
十年制造五起大案
另据起诉书指控,潘志远从1996年开始到2007年制造“1·28滁州银行爆炸抢劫案”,他先后指挥参与了5起盗抢大案,其侵害对象多是金融机构。为了保全性命,潘志远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写下了20余页的《银行防盗抢的防范措施》和《我为自己辩护》材料。潘志远根据自己多年的经历指出了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的一些漏洞。其辩护律师说,潘志远所做的这些无疑是为自己争取立功机会,减轻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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