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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保印巷记者出示的转包协议与合同 |
组织部长为何行贿媒体
就这样僵持了几个月后,没有一点结果,黄保印开始通过热线电话向江苏省内的媒体反映自己受到邳州市委组织部门无端侵害的情况,寻求媒体舆论的帮助。
2005年6月27日,江苏省电视台公共频道《社会观察》栏目组来到邳州对此事进行采访,在黄保印的陪同下先后采访了孙光辉、汤先国、鲁瑞冬三人。
“孙光辉、汤先国的态度很强硬,根本就不接受采访,并一再声称执行的是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
《社会观察》栏目的记者走后没几天,鲁瑞冬也到了南京,通过朋友联系上了前去采访的记者,拿出5000元塞给记者,请求电视台不要播出此事。
“到最后,节目还是播出了。”提到此事,黄保印的脸上这才露出了一丝笑容。
记者设法电话联系上了当年那位《社会观察》栏目的采访者,询问送钱一事的真伪,他表示:“鲁瑞冬确实给我送来过5000元钱,我拒绝了,但他还是要硬塞给我,没办法,我就把钱送到台纪检组去了,后来听说台里派人把钱送到了邳州市市委组织部。片子我们还是按原计划播出了,不过据了解那件事情还是没有解决,这是我们所遗憾的。”
为了进一步证实这5000元钱的真实性,记者又按照江苏电视台提供的人名电话联系上了当年收到江苏省电视台送回来的5000元钱的经手人——邳州市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魏东山。魏东山回忆说:“当时确实收到了江苏省电视台两位同志送来的一个信封,让转交给鲁部长,因为信封是封口的,我也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当天下午,我就送给了鲁部长。”
一位堂堂的组织部副部长为什么要给江苏省电视台记者送钱?记者试图电话联系鲁瑞冬就此事进行采访,但其手机、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向其手机发出了一条恳请接受采访的短信,到记者截稿前也未得到回复。
黄保印表示:“有几家媒体都关注过我的事情,都想知道强制封园锁门的真正原因,但最后都不了了之。2005年8月22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记者来邳州采访我,引起了邳州市委书记李连玉的高度重视。当着李连玉的面,鲁瑞冬当场向我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一定会处理好这个问题。李连玉也当场责成组织部在8月底之前必须把问题处理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处理结果。”
那天下午,鲁瑞冬找到黄保印协商处理结果,黄保印要求按照合同赔偿其苗木、人员损失约300万元,而鲁瑞冬则以官湖镇政府没这么多钱为由,要求黄保印体谅一些,少赔一些。
“鲁瑞冬让我体谅政府,那谁来体谅我,何况我只是依据当时签的合同要求赔偿的,当初官湖镇政府无故强行封园时,怎么没有人体谅我?”黄保印一肚子的委屈。
领导批示只当“耳边风”
记者辗转联系到当年前去邳州采访的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的那位记者,询问当时采访情况。他说:“当时去采访时,邳州市委书记李连玉对此事确实一概不知,得知详细情况后,很震惊也很愤怒,让市委组织部妥善处理。后来,我又将黄保印的材料辗转送给了江苏徐州市市委书记徐鸣。”
2005年10月16日,徐州市市委书记徐鸣获悉此事后接待了黄保印,在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之后,在黄保印的反映材料上签字,并批给李连玉处理,要求上报结果,还安排了相关人员去江苏电视台核查行贿一事。
“徐鸣书记的接待让我很感动,也看到了希望,可到最终还是没有结果!我想不明白为什么上级领导签字批示处理的事情,到了邳州却会了无音讯?究竟是什么原因让邳州如此政令不通?”黄保印的心中藏着一个又一个疑问。
随后,记者拨通了李连玉秘书魏小军的手机,表示想请其代为转达就黄保印的事情向李连玉书记的采访请求,了解一下邳州市市委是否收到徐鸣书记的批文,如收到又是如何处理的。此请求遭到了魏小军生硬的拒绝,以正在开会为由挂断电话。
记者也拨通了李清春的电话,想对官湖镇政府强制封园锁门的真正原因进行采访,但电话一直无法接听。随后,记者以短信形式,询问向江苏省电视台记者行贿一事是否属实,李清春回短信“不属实”,之后再拨打其电话便被挂断。
另据知情人透露,2005年8月26日,新华社记者走后的第四天,市委组织部部长王军召开了涉及黄保印事件的所有当事人(官湖镇原书记徐学军、现任书记李清春、副书记汤先国、农机站长孙光辉,市农林局原局长何立付、现任局长刘国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鲁瑞冬、办公室主任郑思忠、副主任魏东山、干部监督科科长尚希军、原组织员办主任冯现密)的会议,统一应对媒体的口径,并多次强调不准对外走漏此次会议内容,否则后果自负。
维权路漫漫 何时见曙光
“两年半的时间,我不断地向各个部门反映情况,但都被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两年多了,我还是搞不清为什么要封我的园子?当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基层的父母官为什么会视而不见?我究竟做错了什么?”黄保印再也控制不住,留下了无助的泪水。
邳州市相关政府部门无视承包者的权益,任意妄为,承包者到底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刘远宏。
刘远宏认为,黄保印应先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官湖镇政府、邳州市市委组织部、邳州市农林局是否有转包土地的权利。如无权,说明黄保印签订的合同无效,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起诉示范园及其主管单位过错责任,起诉邳州市市委组织部行政不作为,要求赔偿,并可以向土地、检察机关举报相关责任人违法私自转包土地牟利;如有权转包,那说明黄保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就可以起诉官湖镇政府强制封园锁门行为为行政乱作为。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如果合同有效,对于黄保印的这种情况完全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完全赔偿责任,完全赔偿责任包括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按照黄保印与他人签订的250万元销售合同来看,如果不是被强制锁门,销售合同是完全可以履行的,那么黄保印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300万元是有法律依据的。”郝劲松法律公益研究中心主任、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邳州市相关政府部门的这种做法,中国企业家联合会执行会长冯并表示,承包经营者无论规模多大,也同样是在为当地经济做出贡献,不论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不应该以危害承包者利益为前提,就算是由于不可预知的种种原因,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积极地协调和处理解决事情,而不是来回踢皮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邳州市相关政府部门和个别人员的工作态度,与当前中央所提倡的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是完全背道而驰的。网络报—中国民营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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