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离奇的高坠死亡案
本报记者 尚冰昕 实习生刘珍
爱妻暴毙
2月25日,成都铁路局车辆段职工凌兴富与往常一样离开家,随车值班。28日列车到达绵阳站时,单位突然派专车接他回成都。
车上,单位领导告诉凌兴富,让他去辨认一具女尸。
听到这样的解释,凌兴富满腹疑虑:妻子真的是在倒票吗?什么时候开始倒票的?难道真的由于倒票而畏罪自杀了吗……?妻子忠厚老实,虽然没有工作,但家境殷实、富裕,无需她去倒票贴补家用。再者说,妻子平时要照顾全家人的吃穿住行、饮食起居,哪有时间、精力和条件去倒票?
讨要说法
面对爱妻的暴毙,凌兴富自然要讨个说法。
3月3日,派出所书面通知凌兴富有关余菊华死亡的消息,结论为:逃脱时不慎坠落,高坠死亡。
3月23日,成都铁路局运输检察院(下称成铁检察院)通知凌兴富不予立案。
3月24日,凌兴富就“不予立案”申请复议。
4月9日,成铁检察院再次通知“不予立案理由成立”。
3月14日,在家属的一再要求下,成铁检察院检察长李民宪亲自主持,多方协调,决定尸检。
3月30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病理解剖报告》:“死者遗体仰卧于雨棚顶……下颌骨两条挫裂伤,深部下颌骨左下颌体粉碎性骨折……损伤符合高坠成伤机制。”
5月31日,家属接到通知,必须把余菊华遗体火花,否则有关部门将强行火化!
凌兴富及其家属认为,这次尸检的文字材料仅有成都铁路局公安处提供的照片36张,缺乏现场勘查等必须资料;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只是病理解剖报告,不是法医鉴定。因此,家属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果。
警方回应
为了讨个明明白白的说法,凌兴富找到了某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黎静,欲聘请他作为此案的代理人。经黎静教授协调,成路铁路局公安处法制科科长龙云生给了凌兴富和家属一个比较系统的说法:
1.2007年2月26日16时左右,余菊华去菜市场买菜经过火车站广场附近时被便衣警察怀疑“倒火车票”,于是带回派出所二楼盘查,查出余菊华倒卖了一张火车票,赚取差价190元,总价值300元。18时左右,余菊华要求上厕所,并借此跑上五楼试图从烟囱逃走,不慎坠落至派出所旁的招待所通道搭建的雨棚上。民警发现余菊华不见了,于是开始找,直至120急救车赶到,才知道余菊华坠楼身亡了。
2.余菊华很怕受到打击和行政拘留,警方当时并未向她宣布处罚结果。
3.坠楼事件发生后,局领导作出指示,派出所以人道主义的关怀方式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
4.由于余菊华在被询问时没供出家庭地址、家庭主要成员、职业、联系方式,所以死亡时没办法通知家属(说到此处,龙云生特别强调,余菊华在被询问时很配合,很老实)。
5.事发后,公安处马上组织警力对死亡现场进行勘查,并立即报告到成都铁路局检察院,检察院派员到现场监督勘查。
6.尸体当即被送到了铁路医院太平间存放,并对尸体进行了整容,原因是尸体损伤很严重,怕家属看到后难受。死亡三天后,铁路警方在网上查到了余菊华的家庭住址和丈夫姓名,才发现她丈夫竟然也是铁路局的工作人员。
7.这件事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了,尸体也同意解剖了,但家属还是不同意协商解决,并且也不火化尸体。家属不相信公安机关办案,老是怀疑余菊华是被公安刑讯逼供打死的,抛尸在二楼雨棚上。
目前局领导明确表示,不再协商,5万元人道主义补偿不给了,希望家属到成都铁路局法院告派出所,法院判多少,派出所赔多少。
最后,黎静教授提出了很专业的问题:“你们自侦自办有失公平,为什么未按规定通知成都警方来勘查现场、处理此事?”
龙云生答复说,事发后派出所通知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局了,他们不愿介入,因此没有出警。
专家质疑
关于余菊华高坠死亡一案,黎静教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多年的经验发表了意见:
一、监视不力是直接导致余菊华脱离现场、造成死亡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警方应对余菊华的死亡负民事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之规定,当时余菊华还是个公民,人民警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二、关于余菊华企图抱住烟囱往下逃跑这一说法,黎静教授认为不可能,为什么?警方一直都强调说余菊华很配合调查,而且余菊华逃跑前警方没有向她宣布一定要拘留她,或是有其他恐吓式的处罚结果。一个正常的铁路职工家属用得着跳楼逃跑吗?并且明知如果是从办公楼上的烟道往下跳逃跑,也还是在派出所的楼区内,选择这样一个根本不可能逃掉的方式逃跑,可能吗?符合逻辑吗?这其中显然另有隐情。
三、关于不能及时找到她的家庭住址,这种说法也有些牵强。警方一再强调她很配合调查,难道在询问时,对于她的家庭住址,家庭主要成员、职业、通讯方式等都没有记录在案吗?怎么能说明她很配合呢?明显是在说假话,达到推卸责任的目的。
四、“高坠死亡”这个结果我认为不真实,程序不合法。成铁公安处对余菊华的死亡现场勘查、勘验,属于自侦自办的刑事案件,明显缺乏公正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第四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5号令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成铁公安处应该自行回避,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另行指定侦查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勘验,才具有公正性、科学性,才能真正查清死亡原因。到目前为止,余菊华的死亡原因很值得怀疑,可能另有隐情。
五、警方对死者尸体进行整容,说担心家属看见后害怕。我认为,这明显是在说假话,整容是为了破坏尸体表面的现场,以达到检查不出真正死亡原因,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六、对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解剖报告的看法,我认为,该份报告的结论根本没有科学的鉴定,死者余菊华的死亡原因明显缺乏科学性、完整性。鉴定机构只对尸体作了病理解剖鉴定,未对死亡现场的图文勘查这一不可缺少的根本环节作出鉴定。而且警方提供的尸体事前作了技术上的整容处理,所以鉴定结果缺乏真实性、科学性。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多年的工作经验以及该类较为复杂的刑案研究和探索,我建议,对该案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请求或指派其他地方警方进行侦办。成都铁路警方必须回避,积极配合其他地方警方的侦查工作,绝不能护短,弄虚作假,隐瞒案情,要真正保护公民的生命权。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和现场勘查鉴定,查出余菊华死亡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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