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梅楠 通讯员 王雷红卫)6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喝酒致死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驳回了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初,被告李立军(系工头)等6人为死者陈建设承建房屋,双方约定在房屋封顶时,死者陈建设付给李立军4000元工钱。
2007年4月18日,死者的母亲、妻子和3个孩子以赔钱太少和调解协议不是死者全部亲属的签字为由把李立军等6人和张新利告上了法庭,要求7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陈建设作为一个具有健全理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也应该预见到过量饮酒会损害身体,然而其主动要求被告李立军请酒并且放纵饮酒,以致引起了心脏病发作死亡,陈建设对自身死亡负有重大过错。死者的母亲、叔父和二儿子在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已与7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对5原告应有约束力。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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