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命名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不能使用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等。
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此外,国家对保健食品通用名有特殊要求。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通用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郭莹)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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