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失守洞穿反作弊体系
天籁
随着今年高考大幕落下,种种高考作弊现象也开始显山露水:河南郸城曝出替考惊天内幕,山东有287名考生因作弊被查处,新疆额敏县破获一起高科技高考舞弊案件……
实际上,为防范作弊,今年各地考场都加强了电子监控,配置了高科技反作弊设备,对监考老师进行了培训,还采取了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
那么,漏洞在哪里呢?
此次河南郸城曝出的高考作弊内幕并不复杂———替考方买通当地高招办,临时办个准考证;或是将准考证上的考生照片临时换成替考者的照片,然后买通监考老师实现替考。
耐人寻味的是,去年发生在陕西洋县的高考替考事件,也是由相关学校和老师一手操作,方法如出一辙。
有关人士提炼出这些作弊事件的三个关键点:
一是学校,从报名到领取准考证都逃不过学校这一关,替考生和考生是不是一个人,学校最清楚。
二是负责审核考生资格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如果不是考生的人却拿到了准考证,教育行政部门难辞其咎。
三是监考人员,这是最后一关。在一些高考作弊事件中,监管老师出于多种原因对作弊行为视而不见,也就是说,监考这道关口也形同虚设了。
这些高考作弊现象大抵可归为相关部门的内部失守。事实上,高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让考生、家长与学校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成绩上去了,考生如愿了,学校升学率提高了,学校可以在办学资源方面获得更多利益。利益各方心照不宣,或默认,或纵容。
可以说,只从技术层面上采取防范措施,而不重视人的因素,会使得貌似密不透风的防范体系訇然洞开。
如何根治高考舞弊现象?许多人把目光投向了已进入到立法阶段的考试法,寄希望于这部法律能对高考作弊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但我们在期待考试法出台的同时,也必须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法律虽然可以直接规范人的行为,但它对人的行为影响并不是直接的。因为虽然存在制度的具体规定,但最终做出选择的还是人自身。这种选择既有可能是遵循法律,也有可能是违反法律、规避法律。
法律实现其功能的关键在于其引导力。法律的引导力是指法律通过改变人的成本———收益结构而使其得到遵循的能力。如果使人遵循法律的收益要小于不遵循法律的收益,则不遵循法律会成为一些人的选择。在频发的高考作弊案中,正是因为比较了成本和收益,一些考生才选择了作弊,而一些把关者则选择了默认和纵容。
因此,我们必须考虑,应该使绝大多数人的守法收益大于违法收益,从而使制度得到遵循。我们期待,考试法出台后,能以良好的引导力,带领高考跳出作弊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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