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的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一)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
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原因受赠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的规定,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二)个人转让房屋日期的确定
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采取“先税后证”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以税务机关受理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之日计算,自用未达5年以上的,一律先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如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确定的转让房屋日期已符合免税条件的,且房屋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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