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余亚莲 通讯员韩英 姜敏)挖开地面、盗剪路灯的电缆,昨日上午,花都法院公开宣判一宗破坏电力设备罪案件,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四年、四年。
2007年2月13日凌晨1时许,潘某某、张某、沈某某等人携带铁铲、大剪刀等作案工具鬼鬼祟祟去到花都区花山镇三东大道小布村一路段的草丛中,将该地段的路灯熄灭,随后用铁铲挖出路灯的地下电缆,盗剪铜芯电缆共99.5米,价值5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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