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湖南某市的周昌南夫妇因儿子豆豆走失,陷入极度的痛苦之中。在朋友的指点下,周昌南找到当地的媒体,发布广告悬赏寻子:只要能够提供准确信息或帮助找回豆豆,愿意支付10万元酬金。一位市民帮助找回豆豆后,要求周昌南夫妇兑现诺言。
“悬赏广告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项民法制度。”朱晓喆副教授说,“如果悬赏广告的事项不违法,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事项,就应当认可其效力。”
有人指出,找到豆豆的市民根本没有耗费什么成本,他请求10万元钱的巨额酬金是否太过分了,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朱晓喆副教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笔合法有效的债权,如周昌南夫妇不履行债务,该市民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强制执行。”但朱晓喆副教授有另一种看法,“从法理上说,《物权法》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这是法定义务;那么,寻找到他人的孩子,更应当交还给父母。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悬赏广告,有人找到孩子,那也必须交还给父母。可见,这起悬赏广告其实是以法定义务的完成为条件的。”因此,朱晓喆副教授认为本案既要尊重悬赏广告当事人的自愿想法,促进社会的诚信度,又要考虑实际的人情与法理的结合,可以酌情减少周昌南夫妇支付报酬的金额,至于具体的数额多少,可以由法官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来裁量决定。(据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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