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宪法制定,于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起实施。《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也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宪法清楚写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宪法也赋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特别行政区和制定特别行政区内所实行的制度。
《基本法》就多个范畴作出规定,包括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对外事务等。
法治——香港人之明确观念
若说香港人有一个明确的观念,那就是法治。
在司法独立下,法治是香港最雄厚的一股力量。香港能够成为国际数一数二的金融商业中心,是以法治为基石。法治为个人和机构提供保障,也为商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香港,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人人都不会被司法制度拒诸门外。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继续保留普通法制度。《基本法》规定,香港保留1997年回归前的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原有法律制度的体制及精神,如无罪推断、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等,都继续保留。
原有的司法制度维持不变。法院继续沿用普通法传统,但有所改进:回归前归伦敦枢密院的终审权,现归香港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由五名法官组成,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和一位非常任法官。香港的退休法官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可应邀在终审法院参加审判。这项安排使终审法院得以汲取这些法官的专长,并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保持密切联系。
《基本法》订明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海外法官参加审判。
以下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可应邀担任终审法院的非常任法官:
SirAnthOnyMason——澳洲高等法院前首席法官
LordMillet———英国上议院上诉法院常任大法官
LordWoolfOfBarnes——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LordScottOfFoscotte——英国上议院上诉法院常任大法官
SirlvorRichardson———新西兰上诉法院前院长
MrMichaelMcHugh——澳洲高等法院前法官
MrThomasMunroGault——新西兰最高法院前法官
《基本法》——香港的宪制文件
随着《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生效香港拥有历来第一套内容详尽的成文宪法》。
《基本法》就多个范畴的事宜作出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居民的基本权利、对外事务,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为维持各方面的延续性,《基本法》保证香港:
·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享有高度自治
·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
·可自行处理对外经济和贸易事务保留普通法制度和原有法律
·居民享有的自由(如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旅行自由)维持不变
·保持国际金融中心、自由港、单独关税地区和出入境管制地区的地位
·货物和资金,包括外汇、金银、证券及期货,可自由流动
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制度牢牢建基于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普通法在香港继续适用。
律政司司长(前称律政司)是政府的法律顾问,身兼行政会议成员。律政司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切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人左右。
司法机构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预。终审法院是香港的最高上诉法院,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为首;他亦兼任司法机构的首长。
具有民事和刑事司法审判权的主要法院包括: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原讼法庭 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 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
另有四个特别审裁处和一个专门法庭,分别是:
——土地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
——淫亵物品审裁处
——死因裁判法庭
政府向通过经济审查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以确保有充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经济能力不足而不能采取法律行动。
法律改革委员会于1980年1月成立,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学者、执业律师和社会知名人士。法律改革组织通常不包括法律界以外的人士,而法律改革委员会有法律界以外人士参与,可在讨论过程中汲取更广泛的专门知识和经验。香港法律界现有5669名执业律师、992名执业大律师、695家本地律师行、818名注册外地律师和约44家外地律师行。
亚太区仲裁中心
香港法院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130多个司法管辖区内执行。自2000年2月起,在香港和中国内地作出的裁决书,可以在彼此范围内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1985年设立后,香港已成为亚太区的独立公正仲裁中心,处理的案件多过新加坡’韩国、日本和马来西亚处理案件的总和。由于使用仲裁和调停方式调解纠纷日渐普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近年处理的个案量大幅增加。随著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上中国西部地区的开放,香港日益在合约中获指定为解决纠纷的地点。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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