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翟蕾于高强)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项目投标等方面采取制裁措施,加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失信成本,挤压“老赖”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生存空间。昨日,省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第一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建立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威慑联动机制的通知》,将于近日开始实施。
依法加大司法处罚力度
省纪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3个部门,经协商建立的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的情况下,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置产、出境、变更企业、注册新公司、项目投标、日常高消费等方面,采取的社会联动机制。
这个威慑机制采取的措施包括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和刑事制裁等方面,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拘传、罚款、扣留等民事强制处罚措施,对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隐藏、转移、变更、毁损已查封或扣押财产、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依法加大司法处罚力度;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加大对拒执罪案件的办理力度,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犯罪行为依法处以刑罚制裁。
停止或限制发放贷款
在行政制裁方面,法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境;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企业变更或以股东身份入股、设立新公司的注册登记等有关审批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的登记、转移、变更、抵押等有关审批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等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等手续。
在融资限制方面,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法院应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或限制给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实行“悬赏执行”、网上追逃,发动全社会力量,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于身为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被执法人拒不履行的,对于党员或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政纪律调查处理,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启动国家威慑联动机制
在执行下列案件中,遇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法院将根据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性质、标的金额、履行能力和态度,依程序决定是否启动国家威慑联动机制: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职工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涉及个人生存、生活和教育必需费用案件;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和人身损害赔偿等赔偿款补偿金案件;超过法定期限,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缴纳罚款、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处罚决定的案件;拖欠商业银行高额贷款案件;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其他需要启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的案件。
有关部门在收到法院决定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采取相应措施。
4机制解决执行难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于高强)昨日,省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通过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等4项机制,进一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都要建立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办)与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与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
建立协助法院执行的工作网络。各乡镇(街道)要以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为基础,建立协助法院执行网络。
建立完善严格的考评工作机制。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应视其后果在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在执行工作中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执行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或者因违法执行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法院,经综治、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后,下发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查究,直至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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