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和发展,双方于2003年6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简称《安排》)的主体文件,及于同年9月签署了《安排》的六份附件,有关开放及合作措施并于2004年1月全面实施。
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随后就进一步扩大两地贸易开放措施进行磋商,于2004年至2006年三年间分别签署了三份CEPA的补充协议,当中的进一步开放措施已陆续于2005年至2007年实施。
《安排》有利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活动,特别是在服务业和高附加值制造业方面。通过《安排》,香港的服务提供者可在27个服务领域得到优惠待遇。
CEPA是互利双赢的安排,有力地推动了两地优势互补的合作,促进了共同发展。
《安排》涵盖三个主要范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贸易投资便利化。
货物贸易
零关税 除内地禁止进口的货物外,内地对所有经香港生产商申请并符合双方确定的CEPA原产地规则的香港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
原产地规则 香港出口往内地并在CEPA下申请零关税的货物,只须符合CEPA的原产地规则,即可取得由香港工业贸易署或其中一个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所签发的“CEPA原产地证书”。
服务贸易
行业优惠待遇 EPA放宽以下内地27个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香港的服务提供者可以优惠进入内地市场开业:
管理咨询
会议及展览
广告
会计
房地产及建筑
医疗及牙医
分销
物流
货代
仓储
运输(道路客货运及海运) 旅游
视听
法律
银行
证券及期货
保险
电信
航空运输
信息技术
专利代理
商标代理
职业介绍所
人才中介机构
文娱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个体工商户
专业资格互认
香港与内地鼓励双方的专业人员进行资格互认,并推动彼此之间的专业技术人才交流。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更有效地推动CEPA的成功实施,香港与内地同意在以下8个范畴加强合作,并商定了每一项领域的合作内容和形式:
贸易投资促进
通关便利化
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
电子商务
法律法规透明度
中小企业合作
中医药产业合作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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