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通讯员王悦) 陈女士带女儿到易初莲花超市购物时,被超市一名女员工侮辱为小偷。为此,陈女士告到法院索要赔偿。前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易初莲花赔偿陈女士及女儿精神损失费2000元。
陈女士以前到易初莲花草桥店购物时曾与一女店员发生过矛盾。
法院认为,陈女士购物时,工作人员当众辱骂陈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应向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易初莲花的行为使陈女士受到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法院酌定为2000元。但陈女士要求赔偿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易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