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7日讯 开广告公司的孔先生今年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租下了一套民房做经营场所。哪知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时才知道,必须由房东缴纳税款后,拿到租房发票才能办理。由于房东不肯掏钱,孔先生只好再掏3600元钱替房东缴了一年的税。
年初,孔先生原来办公地的租赁合同到期,就在某住宅小区租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办公地点。与房东谈好的价钱是房租每个月2000元,预交了一年的房租24000元。几天后,孔先生到历下区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人员告诉孔先生,必须提供房屋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金的发票才能办理。可是孔先生的房东在收取租金后并没有给孔先生发票,只是手写了一个收条。税务工作人员告诉孔先生,要房东到税务部门补缴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后,才能领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
孔先生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房东,想让房东去税务局补税,给他开出发票,房东却一口回绝了,要求孔先生承担这笔税款。由于孔先生已经把东西搬了进去,开始正常办公,又预交了房租,只能替房东垫付了每个月300多元,一年共3600多元的税款。
历下区地税分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个人房屋租赁的税收管理一直是一个难点,隐蔽性高,情况复杂,征管难度大。今年年初,省地税局出台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七种税费。
这位负责人提醒租赁个人房屋的个人和经营者,租赁房屋时,一定要向房东索要正规发票,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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