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3岁男孩在田间玩耍时,顺着一架梯子爬上了一个变压器,随后被高压电击伤,造成二级伤残。(本报曾于2004年11月17日报道)经过3年漫长诉讼,受害人终于获得共计76余万元的赔偿款,6月17日,刚刚从法院拿回判决书的受害人父亲李反祥告诉记者将继续上诉。
2004年11月2日,南宫市明化镇胡邱村三岁男孩李胜策随其祖父去地里玩耍时,沿梯子爬上放置变压器的房顶台上发生触电事故。河北省法医门诊于2005年6月18日,对李胜策伤情鉴定为二级伤残。
今年5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本次事故地点位于变电器台上,该电力设施产权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属于村委会所有。同时,村委会对梯子管理不力与本次损害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村委会应当对李胜策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担责50%。
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对梯子负有管理责任,同时对变压器旁放置梯子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监管不力,担责30%。李胜策虽系未成年即无行为能力人,但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对其子尽到监护之责,亦应承担2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479419.25元,供电公司承担287651.55元(事发后已支付85000元)。
“我对判决的责任认定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满意。”李反祥说他将上诉状已经写好,将于近日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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