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惊动最高医学会
医患两方各不相让,法院委托济南医学会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患者因服氧化乐果农药中毒,入住平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院方诊断正确,治疗符合“有机磷中毒诊疗常规”。
1、治疗过程中突然停电,导致呼吸机非正常脱机,加重患者呼吸困难。
2、痰液阻塞气管插管未及时发现处理,加重患者缺氧。
以上缺陷对患者病情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虽然这个鉴定结论指出了医院的一些问题,但结论对患方相当不利,患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6年9月6日,山东省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1、医方诊断与处理是正确的。2、医方给患者行气管插管并应用呼吸机治疗后,医方未按要求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特护及气道管理,致使气管插管堵塞。
3、突然停电后,医方对患者的处理欠及时、妥当,导致患者严重窒息,最终致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发生严重脑缺氧及脑损害。
4、患者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与上述2、3项因素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这个鉴定分析出了刘金萍成为植物人的原因,医院在停电后的反应太慢了。
山东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作出后,这次轮到了平阴县人民医院不服,向法院申请到中华医学会再次鉴定。这个案件离奇性也让中华医学会感到少见,接纳了医院要求再次鉴定的要求,进行再次鉴定。
日前,中华医学会研究过后,维持了山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了这个结论,刘金萍的官司往前跨了一大步。
(文中刘金萍为化名)
■患方怎么举证
王金宝律师分析说,最终患者能够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殊为不易。从中也可以看出,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两方面:
一是接受过医疗的事实,即患方应举证证明与被诉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此,交费、挂号等诊疗手续及病历、出院证明等均是证明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据。患者如果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也应该认定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二是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健康的损害、病员本人和家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此外,当由医院申请的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显对患者不利时,举证责任就实际发生了转移,转而由原告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举证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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