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宽严相济这个度。要做到宽严并用,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外开恩;也不能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就人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重判(见6月16日《中国青年报》)。
舆论有引导社会舆情的作用,但舆论如果引导甚至主导了司法审判,却不是法治社会之福。问题是,这种引导和主导却并不鲜见。曾几何时,每每发生重案要案,新闻媒体在对案件的报道中,往往运用“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情绪词”,这些报道的情绪倾向,往往于无形之中给案件的审判机关形成巨大的压力,似乎此案只有重判才叫顺应“民意”、“大快人心”;也有这样一种情形,一些刑案的“受害者”因为本身“十恶不赦”而被犯罪嫌疑人夺取生命,这时我们的新闻包话评论,又往往表达出某种“同情”,“希望”审判机关“充分考虑”,对嫌疑人给予“从轻发落”,似乎这也顺应“民意”。殊不知,这两种情形都在有意无意间误导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违背了依法审判之原则,对司法审判无益。
法,是国家的最高意志,也是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在司法审判中,依法是最高也是最根本的原则,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在国家相关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它是不能随舆论的引导而变化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定罪量刑不因舆论变化体现了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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