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滕荣)校车不慎撞上停放在路边的公交车,导致车上一5岁小孩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伤者家长以监护人的身份到法院起诉。近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28288元。
去年3月7日9时许,家住武进区的5岁儿童徐某乘坐就读的某幼儿园的校车上学,当校车行驶至勤业桥公交车站附近时,不慎撞上停放在路边的公交车,致徐某受伤。徐某当即被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面部挫伤。经医院治疗后,徐某即回家休养。2006年7月18日,徐某因感身体不适,又至常州市儿童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右小腿疤痕。后经伤残鉴定,徐某所受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徐某就读的幼儿园为徐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但就其他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徐某的家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69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幼儿园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在其提供交通工具负责接送原告上学、放学途中,负有保障原告安全的义务,现因被告未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幼儿园限期赔偿原告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288元。
就这一事件,专家表示,近年来很多幼儿园为了获得更多的生源在提高办学质量改善软件建设的同时也积极地增添教学设施加强自身的硬件建设其中就有由幼儿园提供校车每天到家门口接送小朋友上学、放学这一服务举措。此举一方面解决了家长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办学特色。但如何对校车加强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这一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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