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丁红)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称,当事人双方无过错责任,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原由。死者家属后将电动车车主告上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月3日,年过七旬的周某骑自行车到凌家塘市场买东西,回来途中经过怀德桥北坡时,与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周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于第二日因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称,当事人双方无过错责任,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原由。周某驾驶自行车倒地原因无法查证,故事故双方责任无法认定。
周某家属认为,其死亡与解某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虽然事故责任未能认定,但解某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显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某按70%承担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解某则认为,事发时他行驶在周某前面,周某倒地是由于其车上搭载物品过多重心不稳所致,并且无法得知其死亡是否与该事故有因果关系,因此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其词,且事故无其他目击证人,事发经过无法查证。
解某则认为事发时他行驶在周某前面,周某倒地是由于其车上搭载物品过多重心不稳所致,并且无法得知其死亡是否与该事故有因果关系,因此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其词,且事故无其他目击证人,事发经过无法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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