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王宇 李延霞)自7月1日起,中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根据新政策,外资企业可享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9日指出,根据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了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调整后的政策适用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包括民营、外资企业在内,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中,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政策还规定,享受税收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安置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基本保险等五项条件。
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中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原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据统计,目前中国有近8300万残疾人,已实现就业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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