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九日电(记者周音)中国交通部海事局今日在北京宣布“五·一二”韩国“金玫瑰”轮渤海沉没事故调查结果:“金盛”轮对两船碰撞承担主要责任,“金玫瑰”轮承担次要责任。“金盛”轮在未严重危及船舶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履行救助义务,擅自驶离事发现场,违反了《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据中韩两国调查组称,导致“金玫瑰”轮船员死亡及失踪的原因是,“金盛”轮未及时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金玫瑰”轮全环海上遇险安全通信系统和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均未发出应急报警信号,是延误救助行动及时开展的直接原因。
五月十二日凌晨三时,在渤海湾外中国沿海水域,一艘圣文森特籍的集装箱船“金盛”轮,与一艘韩国籍的货船“金玫瑰”轮发生碰撞,“金玫瑰”轮船上十六名船员失踪。
事故发生后,中国海事局与大韩民国中央海洋安全审判院对韩国籍货船“金玫瑰”轮与圣文森特籍货船“金盛”轮碰撞事故进行了联合调查,经调查取证、分析,其事故原因及调查结论完全达成共识:两船雾中航行时,未能按照《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保持正规了望,采用安全航速航行,正确判断两船之间业已形成的碰撞危险,并及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是导致两船碰撞的主要原因。
在两船的碰撞紧迫局面形成之后,两船避让措施不当,是导致碰撞的次要原因。“金盛”轮盲目左转向行为的过失程度较“金玫瑰”轮右转向的过失程度更大。为此,“金盛”轮应对碰撞承担主要责任,“金玫瑰”轮承担次要责任。
两国调查组一致表示,“金盛”轮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先后向公司报告,并向大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申报海事签证,但未及时向事发地海事主管机关报告,违反了《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和情况下,应当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
该轮在未严重危及船舶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履行救助义务,擅自驶离事发现场,违反了《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应当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对碰撞事故后,“金盛”轮的行为和责任,由中国主管机关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金玫瑰”轮全环海上遇险安全通信系统和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均未发出应急报警信号,有待调查组韩方调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后认定责任。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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