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6月19日讯
6月18日下午四点,银监会公布了“银监会查处八家被企业挪用信贷资金的中资银行”的消息——一个小时前,沪指收盘至4253点,大涨120.48点。
除了北京银行以外,其他几家被列入受罚名单的银行都是上市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涉及违规资金逾50亿元。
“这是一种震慑,表明了监管部门打击信贷资金挪用到股市行为的决心。但是对市场的影响不会很大,因为我们知道银监会一直在查这件事。”一位基金经理对记者说。
对涉及企业挪用贷款资金申购新股的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以及另外6家银行驻上海部分分支机构,银监会给予了罚款、暂停部分业务和拟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罚。
监管部门人士则表示,这只是查出的第一批。“6月份我们会跟踪抽查银行的自查情况,后面肯定还有,我们查出来就会公布。”
50亿资金违规
让8家银行“中招”的都是名号响当当的国企,一家是中国海运(集团)公司(简称中海运),一家是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简称中核建设集团)。
知情人士表示,银监会此次查出的案例主要是根据审计署的审计结果顺藤摸瓜,进行排查后发现的。
例如查处中核建设集团,是在对中核建设集团短期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时,银监会发现了异常。2001年以来,中核建设集团以建设核电站为由,累计从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等商业银行获得流动资金贷款共计51笔,金额达23.66亿元。
这些贷款中,87.32%的信贷资金被企业挪用,其中6.12亿元被划入与中核建设集团有关联关系的房地产企业,1.32亿元被挪用于证券市场和其他方面。
中海运则将至少20多亿元贷款资金用于申购新股。根据银监会的这个通报,2006年6月以来,招商银行上海东大名支行等6家银行向中国海运(集团)公司发放了27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至少24亿元被直接或间接划至证券经营机构用于申购新股。
中海运挪用资金的路径看起来十分简单。招行上海东大名支行对中海运的贷款直接通过该公司及上海海运(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在该支行的相关账户直接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其他5家银行的贷款资金则由中海运转汇至招行上海东大名支行的结算账户,然后再划入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对此做出了回应,新闻发言人王兆文介绍,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都设有结算中心等资金归集平台,类似于一个企业的“资金池”,用于统一储备和调配资金,“资金池”中所归集的资金不仅来源较多,金额较大,而且进出频繁,流向活跃,客观上对贷款银行监控资金的真实流向增加了难度。但上海市分行这笔贷款被企业挪用也说明一些分支机构在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未能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控,贷款资金划入同业账户后,未能进一步跟踪其最终去向。
中国银行已于6月1日向全辖发出紧急通知,严格防范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开展防范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专项检查。至于上海市分行发放的这笔贷款,王兆文称这笔贷款的本息已全部收回,不会对中国银行的业绩和财务造成影
违规支行长下课
“银行将贷款直接从公司的帐户划入证券帐户?不可能吧。”一位银行人士听闻此消息,感到不可思议。据知情人士透露,招商银行这家支行的违规资金未超过10亿元,但由于情节较重,受到了银监会严厉的处罚。
除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共169万余元之外,这家支行还被暂停对公贷款业务半年。支行行长则银监会被取消任职资格,同时被银行给予纪律处分。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等5家银行的上海分行,则根据有关法规,被分别处以50万元以内罚款的处罚决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此事亦给上海银监局带来相当的压力,上海银监局负责人被银监会责成约见招行上海分行负责人诫勉谈话,要求该分行迅速对中海运授信业务的情况进行核查,对辖内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
被中核建设集团违规挪用信贷资金的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等也依照内部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对包括支行主管行长、部门负责人和客户经理在内的18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行政警告3人次,通报批评15人次,经济处罚12人次。银监会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实施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
重贷轻管
巨额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究竟问题出在在何处?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部分银行在与中海运的借款合同中增加了贷款不得用于股票投资等限制性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上对大额资金流向监控不力,对企业挪用信贷资金用于申购新股疏于防范,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
一位国有银行风险管理人士认为,无论是《贷款通则》还是银行的其他内部管理文件中,都有“贷给直接用款人”、“不得用于再投资”、“禁止进入股市”等条款,但银行在对贷款的实际监控中有很大的难度。他说:“一个企业特别是集团客户多半都在多个银行开设了多个帐户,如果他把这家银行的信贷资金转入另外一家银行的帐户,转手后再作其他用途,就很难持续监控下去了。”
以某国有银行为例,超过60%的公司客户都是集团客户,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监控就成为银行最薄弱的地方。银行一般通过并表以及股权关系来分析企业的关联情况,显性的关联企业还较易识别,隐性的(即法律关系不明显)的关联企业就很难识别,其资金往来就难以监控。
此次披露的违规行为正是这种情况,工行、兴业等5家银行的贷款资金被中海运转汇至招行上海东大名支行的结算账户后,就逃脱了原有银行的监控,划入了证券帐户。
该人士认为,另一个让银行的监控行为变得困难的原因是,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不对银行提供全口径的信息,也没有主动向银行提示风险的义务,使得银行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下,识别关联企业时只能一条一条地去查。
不过,他也认为,银行在前期改革中,在相当程度上完善了贷前的风险评估、审批等程序,但一旦放款出去后,管理力度就弱了,“重贷轻管”的情况在整个银行业普遍存在。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赵锡军认为:“第一责任人是贷款人,第二责任人是银行。”他说,贷款人与银行签订有具体的贷款合同,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去执行,银行则负有追踪管理贷款使用情况的责任。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已表示,将对违规挪用银行贷款的中国海运(集团)公司和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进一步作出处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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