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张婷婷)学校不得将校内场地自行(或出租)作为停放校外机动车辆的场所。记者昨日获悉,为切实加强我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原《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将同时废止。
完善防护设施
严格门卫制度
“学校不得将校内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可能有害学生身心健康和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内场地自行(或出租)作为停放校外机动车辆的场所。”防患于未然,《办法》特别对校内场所的处置提出了不可逾越的“军规”。《办法》还规定,学校应当完善校园防护设施,严格门卫制度,对进出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加强校园巡逻(巡查)。
不得组织学生
参与商业性活动
不得组织学生
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办法》还规定,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生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与教学无关的礼仪活动。
《办法》还规定,学校应当健全实验室、实习(实训)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购买、保管、使用环节的管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必须停止使用或更换。
配专(兼)职人员
负责学校安全卫生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的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告诫、制止;遇到险情时,应当及时报告、救助。此外,学校还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作息时间,一旦发现学生身体(心理)异常、非正常离校(缺席)时,必须及时通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学校过错
造成安全事故负全责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迟报、谎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其他部门报告。《办法》还对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作出规定。如若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迅速介入,在指导督促事故处置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尽快作出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意见。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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