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析:酒精依赖综合征不算精神病,应负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 朱峰)二两酒下肚,他拿着刀子向亲戚借钱。在遭到拒绝后,他竟然为了10块钱当街杀人。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能不能减轻刑罚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借钱不成“酒蒙”杀人
被告人徐世江今年55岁,是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三台子村农民。因为种地收成不好,他的日子过得挺紧巴。平时,他总爱喝上两口。亲戚朋友都证实:“老徐不喝酒时和正常人一样,一喝上酒说话、办事就不着调了。”
2006年12月15日,徐世江喝了二两白酒后,来到三台子村市场,找到远房亲戚王某借10元钱买酒喝。王某在市场以修鞋为生,以前曾借钱给徐世江,但因其酒后借钱不还,便不愿再借。徐世江在遭到拒绝后,拿走了王某修鞋用的“钉拐子”,嘴里嚷嚷着:“不借我钱,我就不给他!”王某追到街上,两人厮打起来。徐世江掏出揣在皮裤中的20厘米长剔骨尖刀在王某面前比划。王见其酒后失态,不与其计较,抢过尖刀后塞回徐的裤兜内,劝其回家,随后拎着“钉拐子”离开。徐世江追过去,又拿出刀威胁王某。王某表示不屑:不就10块钱吗?我明天给你就得了,你还能扎我咋的?”不料,徐世江持刀比划两下后,一刀刺进王某的腹部。王某捂着伤口跑向派出所,徐世江携刀逃跑。当晚,他在家中被警方抓获,而王某因为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酒精依赖”不是犯罪借口
在法庭上,被告人徐世江的律师认为,经过司法鉴定,证明徐世江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在没酒喝时会出现幻觉、意识障碍、肌肉抽搐、植物神经等表现,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中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不是所有“醉酒”后犯罪都要严惩呢?
一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刑法》中说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可能会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
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病理性醉酒,指的是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中毒的现象。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专家认为,病理性醉酒不应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显然,徐世江的酒后犯罪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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