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房子归提供购房款来源的女方所有
哈尔滨新闻网讯(呼法)女方先后在道里区、呼兰区买了两套住房,与男方没办登记手续而同居,后来两人吵架分手,男方认为两套房子中自己应有一套,为此二人闹上了法庭。
据法官介绍,2001年6月,杨芳在地德里小区以10.8万元买了一套住房,并办了房屋产权证。2002年,她与李冰未登记即同居。2003年10月,杨芳在呼兰区利民开发区花13万余元又买了一套住房。2004年5月,杨与李吵架分居后,将地德里小区的住房卖掉。
2004年8月,李到道里区法院起诉,认为两套住房中,自己应有一套。杨认为,自己的常住地不在道里区,此案不应归道里区法院受理。10月,道里区法院以二人争议的住房坐落在道里区为由,驳回杨芳的管辖权异议。杨提出上诉,市中院将该案移送呼兰法院审理。
呼兰法院认为,李与杨2001年初至2004年5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买了两套住房,杨提出道里区地德里小区的住房是同居前个人购买的证据不足,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共同分割,但该房已被杨卖掉;杨提出利民开发区住房是自己花钱买的缺乏直接证据,解除同居时也应共同分割,利民开发区的住房分给李,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杨已交的房屋进户费,应由李负担。判决利民开发区住房归李所有,李给杨找房屋差额款。
杨对呼兰法院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认为2001年自己购买地德里小区的房子并非双方共同财产;2004年购买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住房,向母亲借的款,并提供了购房的款项来源。
市中院认为,杨与李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杨能够提供购房的款项来源,而李却提供不了购房证据,因此地德里小区、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的两套房子应归杨所有,判决撤销呼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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