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职务发明还是个人发明?
争专利 单位状告副局长
变“废”为宝
废旧沥青改性剂发明专利最初的技术来源于贵州省公路管理局陈翔午的发明,但由于在当时利用废旧沥青的经济价值不大,该技术没有得到重视和推广,并且由于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遂于1998年被终止。
为将废旧沥青变“废”为宝,2000年贵州省兴义公路管理局成立了废旧沥青再生利用技术试验小组,时任该局副局长的桂希衡是该小组的负责人。兴义公路管理局后经与陈翔午协商,陈同意将该技术进行转让,而该局也支付给陈翔午技术转让费和顾问费131000元。从2001年开始,实验小组开始对该技术进行试验,经过两年多的试验和研究,“GXH2001型废旧沥青改性剂”成功面世。2004年1月2日,桂希衡以个人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该专利的发明,经初步审查、实质性审查后于2006年3月29日授权公告。而桂希衡也因此技术于同年9月28日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劳动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的“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三等奖。
新的专利技术出来了,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在其“归属”问题上却产生了分歧。兴义公路管理局认为这项发明专利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兴义公路管理局所有;但桂希衡则认为自己是这项专利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对簿公堂
桂希衡与兴义公路管理局的分歧越来越大,兴义公路管理局一纸状书将已经调走的桂希衡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桂希衡的“废旧沥青改性剂”发明专利是职务发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兴义公路管理局认为,废旧沥青改性剂发明专利是桂希衡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并且还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人员和技术资料。因此桂希衡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当属于兴义公路管理局所有。且在2000年至2004年间,兴义公路管理局为该废旧沥青改性剂技术共直接投入资金160万元。
但桂希衡却认为,自己是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这期间虽使用过单位的实验室,但已经支付了实验费用。且单位从未对此研究立项,因此该发明应属于自己的非职务技术成果。至于兴义公路管理局提出的已经支付了160万元的“研究”资金,应该是其进行正常的道路养护工作的成本支出,其中只有部分属于在油路大修、小修养护中应用自己的发明的成本投入,根本不能算作研究成本。
一审原告被驳回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起初陈翔午发明废旧沥青改性剂时,由于未交纳年费专利权于1998年失效,该专利技术已成为公知技术,故兴义公路管理局支付给陈翔午的131000元不应是技术转让费。而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废旧沥青改性剂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在此案中,原告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桂希衡在发明专利的过程中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其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也未能证明桂希衡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据此,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该院于今年5月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兴义公路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法院一审判决后,兴义公路管理局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目前此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阶段,将于近期内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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