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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护我们投资商的合法权益!(来函照登)

  编者按:本报今日刊发一封特殊的来信,所谓特殊,在于信的作者为一开发商老总。毋庸讳言,一段时间以来,开发商,尤其是土地开发商的形象并不见佳,原因在于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是构成城市房价居高不下的推动者之一。

但是本报刊发这篇来信,与他们的形象无关,可以说,不管是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还是从妥善解决合同纠纷的角度,刊登来信都是为了给当事者提供个说话的平台,以有助于双方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有关各方都来冷静思考一个问题:在我们上下一心、口口声声发出“改善江苏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招商引资热中,是不是还存在“请进来”“气出去”、“重引资”“轻保护”的问题?

  江南时报编辑:

  我是连云港恒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王启凡,4年前,我公司与合同另一方签订了“联合开发土地”协议,但多年来,协议迟迟不能完全履行。我公司由此将对方诉至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最终胜诉。但两年之后,就在项目的相关法律手续逐步完善之际,对方却突然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判决。法院随后立案受理。突遭变故,我公司的开发项目由此陷入困境,4年来我奔波在各有关部门之间,但至今没有什么太大的进展,这么个谁看着都明白的官司,已经把我们拖得筋疲力尽。

  只要看看2004年12月9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就能对这起事件详细了解。“2002年5月19日,连云港市玻璃二厂(甲方)与连云港恒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发甲方11.4亩土地,建筑经济适用住宅楼两栋,面积14000平方米左右,对涉及该项目的未办手续,由甲方在近期内配合乙方办理并移交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支付甲方土地费用800000元。在违约责任一栏中,双方约定,甲方配合乙方将工程开工前未办手续必须办齐,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如违约,按土地费30%的金额赔付乙方。2002年5月28日,双方就上述协议中的土地费给付时间订立补充协议。之后,恒达公司于2003年10月28日按该补充协议的约定,给付连云港市玻璃二厂土地费20000元。此后,因连云港市玻璃二厂改制,由连云港市轻工资产管理公司对连云港市玻璃二厂进行接收。2004年3月24日,连云港市轻工资产管理公司收取恒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费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按原连云港市玻璃二厂与恒达公司签订的协议继续履行”。

  在拆迁工作初期,轻工资产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一直积极配合,并且在拆迁工作启动时,该公司负责人也表示要把好事做好,给予了很多支持。然而,经过一段时期之后,轻工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的态度突然发生了变化,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于玻璃二厂破产清算组和轻工资产管理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协议,我公司将两单位推上被告席,要求继续履行协议。2004年12月9日,新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恒达公司与连云港市轻工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履行恒达公司与原玻璃二厂签订的协议书。

  判决书下达后的第3天,2004年12月12日,我公司与轻工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我公司同意放弃法院判决由轻工公司偿付的诉讼费21315元,轻工公司必须积极协助办理土地证,过户至我公司名下;轻工公司继续协助我公司办理报批免交市政配套费、经济房旧城改造建设等相关费用;轻工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协助我公司近期内尽快拆除旧危房宿舍;由于拆迁任务重,投资巨大,如发生阻碍拆迁旧危房宿舍的,并给拆除工作造成困难的,双方共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宿舍旧危房。

  事情开始往良好的方向发展。2006年4月,我公司终于拿到了期望已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块土地最终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一系列与项目开发有关的手续也开始逐步到位。

  可兴奋劲还没过去,我公司突然又被兜头泼了盆凉水。

  今年初,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收到了连云港市轻工资产管理公司与玻璃二厂破产清算组递交的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这份“申请书”称,原玻璃二厂与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违反政策、违反法律,是一份无效合同”,我公司“采取违规、违法策略欺骗”连云港市轻工资产管理公司与玻璃二厂破产清算组,“坑害48户玻璃二厂职工”。该“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2004年12月9日作出的“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认定原玻璃二厂与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一份无效合同。

  今年2月5日,新浦区法院就此起案件下达“(2007)新立民监字第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4月2日,新浦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裁定,认为“现双方争议矛盾,是在原审判决生效后新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纠纷不属本院管辖范围”,裁定“撤销我院(2007)新立民监字第005号民事裁定书”。

  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4月27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起官司做出的“民事裁定书”表述,“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的(2004)新民一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再次被发回新浦区法院再审,等待的结果又会是什么?

  近年来,江苏省非常重视投资软环境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将抓好此项工作作为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连云港市更是把投资软环境建设比作“二次革命”,在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硬环境的同时,强势推进软环境建设的各项有效举措,全市投资发展软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形成了具有特色的软环境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软环境建设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然而,这么一起看起来很简单的官司,为什么历经4年都得不到解决,一再反复折腾,我都不能相信,谁来保护我们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连云港恒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董事长 王启凡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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