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宇)老股民王先生认为证券公司长期对自己“装怪”,造成自己多次股票交易出错,遂将某证券公司沙区营业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昨天,沙区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证券公司在股票交易中有过错,一审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近60岁的王先生介绍,他长期在沙区汉渝路16号一证券公司沙区营业部进行股票交易。2005年12月2日,王本购买的是580001号股票,而证券公司的交易记录却是购买的580999号股票。2006年1月,王购买万科权证1000份,几次都因工作人员原因买不到,最后找了营业部负责人才买到。同年4月,王从工行转款500元到账户,本应当天到账,但直到4月25日才到账户。王称以上几次“失误”给他共造成经济损失8万元,遂请求法院判令由证券公司负责赔偿损失。而该证券公司沙区营业部在法庭上辩称,王先生提出的在营业部进行股票交易过程中,因营业部过错致其损失均不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对王先生诉称因证券公司过错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股票交易的几次情况,因王拿不出证据,故对王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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