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常州市长江(常州)氯碱联合开发公司(下称“长江公司”)因私自向昆山一企业出售并运输10吨制作毒品的不可缺原料“三氯甲烷”,被常州警方处以高达120万元的重罚。19日,该企业将常州公安局天宁分局告上法庭。
记者从常州警方了解到,2005年年底,位于东南亚某国的一个毒品制造厂引起了国际刑警的注意,并于去年年初端掉了这个“毒瘤”,缴获数目惊人的毒品、原料和制毒设备。在捣毁制毒工厂的同时,国际刑警组织获得一条重要线索:毒品工厂的部分制毒原料来自中国福建。国际刑警迅速将这一线索反馈给中国警方,很快福建泉州一贩卖毒品原料的男子落网。据其交代,部分出口的“三氯甲烷”来自江苏昆山某试剂厂。根据这一重要线索,江苏警方查到了昆山某试剂厂,随即又查到长江公司曾先后两次向该厂供应“三氯甲烷”,但在公安、安监部门却没有任何记录备案。
今年3月27日,常州天宁公安分局茶山派出所民警经调查发现,长江公司分别于去年8月6日和10月14日向昆山的试剂厂销售、运输了三氯甲烷计10吨。但民警到长江公司调查时,该公司董事长却称,销售三氯甲烷一事公司并不知道,是公司化工三部经理周某个人所为。而据周某交代,他与长江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长江公司收取承包金,他全权负责化工三部管理和业务,平时经营活动无需汇报,而“化工三部”的经营范围就包括三氯甲烷。
据介绍,“三氯甲烷”这种化工原料是生产冰毒、摇头丸等毒品不可或缺的原料。警方现已查明,昆山的试剂厂工作人员王某向周某订货时,周曾表示要办证才能销售,王则说“办证麻烦,厂里要急用,价格高点无所谓”。据周某交代,两次销售三氯甲烷都没有许可证和备案,而三氯甲烷市场价每吨7200元,卖给王某则是每吨8000元。
常州警方掌握确凿证据后,以违规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为由,向长江公司开出“常公天行(治)决字2007第008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20万元重罚。
对此处罚,长江公司深感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常州天宁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在庭审时,长江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化工三部与公司是承包关系,协议上明确规定必须守法经营,而周某在明知无证销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的情况下,依然擅自销售并运输,他自己应负相关法律责任,且销售、运输两行为不可分割,因此,违规运输行为与长江公司无关,行政处罚主体错误。
而据天宁警方掌握的证据显示,周某系长江公司在职职工,在销售10吨三氯甲烷的过程中,运输公司、试剂厂均认为是在与长江公司交易,且周某开具的是长江公司的正规发票,交易完成后,周某还将货款交与公司财务做账。由此可见,周某销售三氯甲烷,长江公司是知情的。
19日,常州天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天宁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原告长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毕俊星 肖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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