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上了银行的“黑名单”
本报记者 何春中
为何无法办理贷款
由于自己莫名其妙地上了银行系统的“黑名单”,近两年来,姚先生的住房贷款申请、信用卡申请、购车贷款申请,屡屡遭到拒绝。
姚先生一纸诉状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该银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个人信息系统的不良记录,并赔偿名誉损失104300元。
姚先生诉称:近两年来,他通过银行系统办理住房贷款、信用卡和购车贷款,屡屡遭到拒绝,对此,他非常不解。后来,他到银行查询才发现,他个人在银行系统有不良贷款记录。
该记录显示:2004年5月25日,姚先生在农商行朝阳支行贷款购买了一辆车,并且屡次逾期还款。因此,他被银行列入了“黑名单”。
但姚先生认为,他根本就没有买过这辆车。之后,他又去车辆管理所查询,得知根本就没有这辆车。姚先生感到非常气愤,多次与该银行联系解决此事,银行也承认错误,却迟迟不予解决。无奈,在银行贷款到处“碰壁”的姚先生只得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名誉权诉讼。
此案日前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在采访此案的过程中,看到了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上面写明:北京农商行朝阳支行与汽车经销商(北京广兴达经贸有限公司)联系后,经销商为姚××贷款一事出具了情况说明。该说明的主要内容为:“经我公司与姚××本人联系后,确认此笔贷款是真实的,但是由别的用户用其相关手续购车,属于代购。姚××本人否认该笔贷款,是与购车人产生矛盾所致。现我公司已和用户联系好,今年10月底前还清此笔贷款。”
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银行“黑名单”也会出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工作人员孟小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央行对个人信用只有“逾期还贷记录”,而不会作出“良好”或“不良”的评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黑名单”。
她表示,公民查询在银行的个人信用情况,可以凭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人民银行各支行的征信管理部门或位于北京的央行征信中心查询,查询暂时不收费。“如果商业银行搞错了,会有一个异议的申请和处理,但如果个人信用报告发生错误,修改权限只在商业银行。”
据介绍,央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的“信用档案”,全面、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活动。被纳入这个数据库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分三部分: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只记录消费者存在问题的交易过程,不会对消费者作出任何个人信用的评估和打分。
这些信息会告诉商业银行“你是谁”。
央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会出现错误吗?为什么会出错?据了解,出错的原因可能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个人向银行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二是有人利用各种违规手段,盗用别人的名义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三是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柜台工作人员可能因疏忽,录入信息错误;四是计算机在处理数据时由于各种原因出现技术性错误。
在此情况下,个人可以通过3种渠道反映出错信息,要求核查、纠正:一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二是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三是可以委托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谁来决定“黑名单”
据报道,央行征信系统去年起正式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称,截至2006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并为5.33亿自然人和1116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
由于公民个人一旦从银行借钱不还或透支,个人的“污点”将会进入全国联网的银行信息系统,随后会面临银行系统的“集体封杀”,因此,面对银行“黑名单”,许多消费者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一旦与银行产生纠纷,银行会不会以“黑名单”来迫使消费者签订“霸王条款”?
随着央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的逐步推进,除了上述信息外,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将来还可能记载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会保障信息、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此举在得到一些人认同的同时,同样也遭到了不少质疑。一些人认为,因电信计价不准而引发的话费纠纷时有发生,如果把所有“欠费”都当成不良信用记录,那就等于把过错都算在了用户头上,此举有失公平。
更重要的是,由于央行颁布的《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条款,如果因为银行错误导致消费者被列入“黑名单”,那么,消费者在维权的同时,由此带来的损失谁来赔偿?
对此,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研究所教授阚凯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西方发达国家有一个统一的、独立的信用体系,不是银行或电信部门自己来搞,而是由第三方来负责,公民本人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情况,有不准确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修改,甚至诉至法院。
“银行或电信部门是服务机构,而不是信用认证部门。”阚凯力以电信运营商为例,“在消费者看来,现在电信运营商的诚信度普遍不高,乱收费现象经常发生,自己本身的诚信度不佳,还给消费者认定信用记录,显然不合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邱宝昌律师认为,个人信用记录是银行的单方记录,不能排除错误。银行在记录公民信用状况时应谨慎行事,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申辩权,及时对公民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特别是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不得将公民纳入“信用黑名单”。
小心,你的电话号码正在被盗
本报记者 李松涛
3个月诈骗数十万元
“现在网络太不安全了,填写个人信息的时候千万要小心,很多网站会把注册者的个人信息卖出去。”在IT业工作的小余这样告诫记者。
可能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无端接收到某些公司的广告短信,甚至是诈骗短信和电话,但当事人对自己的电话号码怎么落入别人手中却一无所知。
日前,海淀区检察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校友录骗取现金12万余元的案件。
2006年11月7日晚7时,北京的高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老同学最近怎么样啊?”电话那头是个操着南方口音的男子。高某并没有想起这人是谁,便询问起对方的身份。对方调侃道:“你忙的连老同学都记不起来了?我姓黄,福建的。”
恰巧高某有个同学姓黄,便与他交谈起来。“老同学”告诉高某,自己正在唐山出差。两人约好11月8日在北京见面聚聚一聚。
11月8日上午,高某的这位“老同学”并没有与他联系。中午,高某便给对方打了电话。“老同学”在电话中表示,他在唐山开车不慎将人撞伤,现在正在医院救人,正在想办法筹钱。高某见“老同学”有难,毫不犹豫地提出帮他,并按对方提供的账号先后汇去了3万元。
11月9日,当高某细细回想起整件事时,总觉得有些蹊跷,于是便拨打了老同学黄某原来的手机号码。没想到黄某说自己在广西,并没有去唐山出差。而当高某再次拨打那个陌生号码时,对方已经关机。
据了解,此案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都待业在家,于是就萌生了利用网上的校友录骗钱的想法。
3人从校友录上将某个班级成员的基本情况予以复制,通过电话与对方联系,冒充自己为该班级中的另一名成员,获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将去看望对方。之后不久,再与对方通话称在途中发生车祸撞伤他人,需要医疗费或赔偿金,要求对方汇款至其指定账户救急。
就这样,3个月左右的时间里3名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10余起,诈骗金额12万余元。
手机号码是不是个人隐私
“网站并没有刑事责任,只是牵扯到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但单纯的个人信息,例如电话号码、工作单位、毕业院校等是否就是个人隐私,目前法律上的争议很大,没有统一的说法。”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方鹏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什么是个人隐私都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很难去认定网站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2005年年底,某搜索引擎叫卖个人详细资料,声称只需花1元就能随意查询9000万个个人信息。当时就有人通过该网站上搜到了自己几乎所有的私人信息,内容包括各种联系方式和从小到大的履历。
不仅是这家网站,之后类似的搜人引擎频频出现,普通人的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不安全。方鹏觉得,目前网络上的各种搜索引擎其实是双刃剑,一方面满足了人们查阅资料、寻找朋友等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会成为某些人的犯罪手段。
方鹏称,如果网站上有类似保护个人信息的保密条款而出现信息泄露,可以考虑追究网站的违约责任。如果是网站恶意利用个人信息来增加其点击量,就属于民事侵权,“可是,要拿出证据证明这一点非常难”。
个人信息保护缺少相关法律支撑
“从这个案件本身,还看不出网站有什么责任。”北京市律协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德成说,但目前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确实不容乐观。
据李德成介绍,校友录上的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公开的信息,另一类则是注册人自己填写的信息,不经注册人同意不得公开。对不能公开的信息,网站有义务保证这些信息的安全,“如果这些不能公开的信息确实是由网站泄露出去的,那么网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德成表示,社会各个领域都对个人信息有需求,因此,个人信息就可以当作商品出售获利。然而,不仅是校友录等网络注册需要登记个人信息,消费者在买房、购车、买保险的时候都需要填写自己的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获取个人信息的渠道多样化,就造成一个问题:当个人信息泄露的时候,老百姓很难拿出证据证明是哪里出了问题”。
不仅如此,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应该说,目前法律上的缺位,客观上多少也助长了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频频发生。”李德成说,从现实角度来说,只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普通人在网络上注册个人信息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如果网站不能提供严格的保护措施,最好不要在该网站上注册自己的真实信息。
据了解,2006年“两会”期间,已经有委员提出了关于制定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提案,目前相关的研究工作已经开始。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刻不容缓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一家企业在一次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一个犯罪分子拾得该表格,冒充该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她。6月16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用这样一个案例说明,我国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据悉,2003年国务院信息办委托周汉华领衔的课题组,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2005年1月,专家建议稿完成,正式递交给国务院信息办。
周汉华说,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加之公民和社会普遍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个人信息被不合理公开甚至滥用的情形随处可见。有人通过收集并出售公开的地址、电话号码获取商业利益。如有些医院将产妇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转让给母婴保健产品的生产商,结果导致产妇的家中不断收到推销产品的电话。
记者注意到,因为个人信息被他人利用,个人财产甚至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例子层出不穷。如江苏的一位大学生因为自己在求职时交给聘用单位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其他人用于申领了一个手机号码,一个月恶意欠费3000多元。尽管这位大学生一再申明,但移动运营商仍坚持由他支付话费。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成思曾撰文指出,近年来,在欧盟、北美开拓市场的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经常被当地禁止收集客户信息。
在许多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健全的国家,一个企业所掌握的客户信息,通常被视为该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是击败其他竞争者的王牌。我国企业被上述国家禁止收集客户信息,必将使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这些国家禁止的理由是“中国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允许企业收集个人信息,至少会产生两种不良后果:第一,有可能因缺少收集人“恰当保存”的义务而使信息扩散到社会上,使信息被收集人受到侵害、威胁和骚扰。例如,一个拥有高档汽车的车主信息被犯罪分子取得,他很可能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无休止地收到垃圾广告、电子邮件等。第二,被收集人不知收集者所收集的信息是否准确,可能造成对被收集人名誉、声誉或信誉的损害。例如,一个从来不沾烟酒者,被错误地作为“瘾君子”列入烟、酒推销企业收集的客户名单。
实际上,在前几年我国讨论“电子商务”立法时,因缺少《个人信息保护法》而产生的障碍就已十分明显。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曾有媒体报道,一个农民用64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几百万元。媒体也把这种现象归结为“中国尚未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体系”。要真正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其前提是必须有法律对进入记录的个人信息给予保护,使被记录人有安全感。
周汉华认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可回避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政府及相关能合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部门,包括一些信息载体,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现实生活中,能够合法、合理掌握或保存个人信息的机构很多。譬如,公安司法机关掌握的当事人隐私材料、医院保存的患者病历档案、学校保留的学生资料、网站留存的个人注册内容、商家要求填写的售后服务资料等。
第二,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不容质疑的所有权,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获取与使用其信息,这是立法保护需要确立的一项核心原则。同时应明确个人信息的范畴,包括个人商业信息、个人生活隐私、个人版权信息等。
第三,要确立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法律救济制度。
周汉华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必须要考虑到必要的社会管理监督。“如何平衡两者的利益关系,这是立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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