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陈韶旭)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悉,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6年月平均工资。200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200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方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034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上限为1774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06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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