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可在招生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⑴烈士子女;
⑵驻守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⑶驻守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特殊情况的烈士子女经市中招录取领导小组批准,还可提高一档照顾录取。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可在招生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⑴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⑵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
⑶华侨子女、归侨和台湾籍考生;⑷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荣誉者;
⑸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机器人大赛和科技创新大赛获全国一、二等奖者和省市级一等奖者;
⑹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前六名和国家一级运动员者;
⑺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独女户和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女孩,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者。
3.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⑴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市级三好学生荣誉者,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⑵在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机器人大赛和科技创新大赛获全国三等奖者和获省市级二、三等奖者,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⑶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具有照顾政策的多项条件,按最高一项给予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