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欠债政府承担 法院判决久未执行
194万元 县政府何时还
遭遇欠款
“48万多元对一个政府可能不算什么,但对一个身处严酷市场竞争环境中的企业来说,关系到的是生存。”江祖明语含苦楚。
自2001年以来,因遭遇拖欠货款,资金长期难以收回,他的公司一度陷入运转困境。“员工待遇不断下滑,对企业误解很深。”江祖明说。
江是贵阳九兴印刷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这家公司尽管只有150名员工,但在印刷包装上却小有名气,曾是当地的信誉企业。
据江介绍,自2001年3月起,其开始为隶属安顺市的平坝县酒厂加工制作酒盒、瓶贴和纸箱等包装材料,但一直未能拿到货款。2003年4月28日,双方对账确认酒厂拖欠加工承揽费共计483011.29元。
从当年5月起,并未收到钱的九兴公司继续为酒厂加工包装材料,至次年1月价值达21500元,对方依然分文未给。
同样遭遇欠款的还有成都九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这家外来企业也为平坝酒厂加工制作酒盒等包装物,其间只陆续拿到零星货款,总值达388.96万元的货款至2001年双方对账时,酒厂尚欠其155.97万元。
“我们在市场竞争中艰难生存,欠款已影响到员工及其家庭的生活,阻碍了企业的发展。”该公司董事长闻松泉说。
酒厂改制
2004年初,两家企业联名将一纸诉状递交到安顺市中级法院,请求判处平坝酒厂偿还所欠货款。
2005年3月7日,安顺中院作出判决:限被告平坝酒厂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两原告货款共计1948228.94元。
然而酒厂并未立即还款。在等待了两个月后,2005年5月,两企业向安顺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此间,该院执行局曾委托一拍卖公司对酒厂的平坝、平安系列酒一批14个品种共计9716件瓶装白酒进行了两次拍卖,但均未能成交。原告认为,该批瓶装酒在市场上已为滞销品是流拍的主要原因,遂不同意将流拍酒抵债。
在协商无果之下,安顺中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2005)安市执字第31、3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平坝酒厂瓶装酒的查封,将酒退还酒厂,并中止该院此前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要求将平坝县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将政府推向被告席,源于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酒厂改制。成立于1952年的平坝酒厂是县属国有二级企业,产品在贵州省中低档酒市场一度颇为畅销。但其经营自上世纪末期即日趋下滑,工人发不起工资,品牌价值大幅缩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政府当然不会眼睁睁看着“财政支柱”面临倒塌。其实关于酒厂改制的方案早已出台,但直到2004年3月,平坝县政府才发文对搁置已久的改制方案作出批复:原则同意,照方案立即实施。此后,改制一路畅通无阻。7月8日,该县改制办和拍卖公司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平坝酒厂改制,其新厂区资产和注册商标及品牌将公开处置、整体出卖。8月31日,县政府与原酒厂“职工代表”徐兴禄签订转让合同书,将酒厂所属财产以2582万元予以转让。据知情者称,徐某乃原平坝酒厂副厂长。
债权人由此将期盼的目光投向平坝县政府。
县政府承担债务
原告认为,平坝县政府作为酒厂的开办者和管理者,以及改制时的主导者和转让方,负有处理酒厂债权债务的责任,于是在强制执行申请中要求法院将其作为被执行人推向被告席。
不过,这一要求很快就被法院予以否定。
2006年7月24日,两家企业联名向贵州省政法委呈交紧急报告,请求进行执法监督。10月13日,贵州省政法委致函省高院,要求对企业申请执行进行督查。省高院执行局经调卷审查,查明平坝酒厂改制方案中对债权债务及资产处置明确“县政府承担酒厂所有的债权债务,负责全权处置资产和负责筹集资金用于职工身份转换的经济补偿。”同时,酒厂转让合同书中也有规定:“原企业债权债务以及在资产协议转让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县政府承担。”
省高院据此认为,平坝县政府在对平坝酒厂进行改制时,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将酒厂所属财产2582万元予以转让的事实存在;同时,县政府在转让合同书中已明确由其承担酒厂的债权债务。根据“法院审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应依法认真处理好改制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问题”的相关规定,安顺中院在解除对平坝酒厂成品酒的查封,将酒退还被执行人后,不应该中止案件的执行,而应依申请人的申请,追加平坝县政府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2582万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在一份今年3月30日送达的(2005)安市执字第31、32—1号民事裁定书中,记者发现其中内容与一年前的母本已有截然差异:追加平坝县政府为被执行人,并限其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所欠款项。裁定书后注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等不到的回复
然而遗憾的是,两家企业均称,截至目前欠款一分未见。
5月24日下午,记者就此专程赴平坝采访。这个坐落于贵州西部黄金旅游线上、不久前刚被授予“中国屯堡文化之乡”的县城正在大兴土木,整个城区像个大工地。据悉,新一届领导班子到任后即大搞城镇建设。县委大院在一条小巷的尽头,记者直奔县委书记张富杰的办公室,但房门紧闭。秘书科一工作人员称,张正在县里开电视电话会议,记者询问会议地点,其表示不知道。记者随后来到县委宣传部,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郑汝林热情相迎,在得知来意后,郑随即走出去打电话联系张。不一会,郑告知记者张已到贵阳开会,估计当日无法返回。
对于欠款一事,郑称因县领导班子刚做调整,目前无人清楚该事,其本人亦“从未听说”。记者表示希望联系作为县政府法人的县长接受采访,郑称张富杰目前一人身兼书记、县长两职,是“过渡阶段的特殊人事安排”。在将材料交给郑并得到其“尽快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给予回复”的承诺后,记者当日便离开平坝。
5月28日上午,记者致电郑汝林询问回复一事,郑称已向张汇报,“领导对此很重视,将于近期回复”。记者表示按采访程序要求跟县主要领导见面,郑表示还要研究才能决定。
直到5月31日下午,等待再次落空,记者再次致电郑汝林。郑称张书记目前很忙,将“汇报后尽快回复”。然而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未能得到回复。
6月12日,记者试图联系安顺中院咨询执行一事,但对方表现出了审慎的姿态,该院执行局的周玉栋法官(该案审判员)以在电话中无法证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回答。记者再三询问,周方称该案正在执行中,至于为何执行两年多仍未结案,他表示“法院有自己的审理程序”。
“是不是有规定说,6个月不执行完毕司法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又问。
“你过来再说吧!”周法官再次以记者身份不清为由挂断了电话。
县政府:还在协调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企改制工作意见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企改制要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很显然,在这一案件的审理上,法院执行措施不力,甚至在地方保护思维下有偏袒地方政府之嫌。”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飞表示,政府的不作为,实质上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而司法机关逾期不执行,按理也应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就在6月13日截稿前,记者再次致电平坝县委宣传部长郑汝林。郑称目前法院正在协调处理,并让记者与县改制办再“沟通”。他表示,如若法院协调不成,最终“还是要政府来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