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廖文根)经国务院同意,国防科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分类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和加强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指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关系国家战略安全等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实施股份制改造。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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