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6月23日电(沙兆华、曹娴)湖南省对2007年1月1日之后牺牲的对象,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后,烈士遗属还将享受政府增发的“一次性特别慰问金”10万元。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湖南省民政厅会同湖南省财政厅于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追认的烈士遗属增发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2007年1月1日之后牺牲的被湖南省人民政府追认的烈士,其户籍在湖南省区域内的直系亲属(指烈士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后,还将享受湖南省规定的一次性特别慰问金,慰问金标准为每户10万元。通知规定,如果已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警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和警察因公牺牲特别补助金的军人和警察,其直系亲属将不再享受特别慰问金。特别慰问金由省财政安排,烈士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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