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盛茂)6月15日,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按照市中院、市公安局《关于保障法院工作人员、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一起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案,被告人宋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子因系未成年人,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
当前,在司法人员办案过程中,屡有不法人员妨碍法院工作人员办理案件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发生。为此,省高院和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切实保障法院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意见》,共同打击违法、暴力行为,连云港市法院和公安部门在此基础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研究、商讨预防、打击妨碍、报复法院工作人员、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新办法,尝试建立情报信息沟通制度,并注重及时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加强日常工作的联系,切实保障法院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的正常办案。
今年1月30日,连云港市市民宋某与其子到新浦区陇海步行街购物,因商家不打折扣,与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工作人员当即报警,新浦公安分局巡逻民警丁明军与辅警孙桂林在接警后随即赶到现场,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宋某与其子对丁明军实施殴打、辱骂,导致丁明军右眼钝挫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第七肋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新浦区法院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权益。同时,加大教育攻势,做细庭前调查,宽严相济,促使犯罪分子真心悔过。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人宋某主动向被害人赔付10000元损失,且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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