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司法局局长在担任当事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期间,又作为当事人公证案的案件审批人,日前,黔东南州司法局就一起行政复议案作出决定,撤销天柱县司法局2004年出具的一份公证书。
黔东南州司法局查明,2000年12月7日,罗光友、王怀周共同出资合伙购得天柱县黔天边贸城中心市场498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后以王怀周个人的名义申办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1年8月16日,罗光友与时为四川广安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柱县分公司负责人的王怀周签订《合伙开发天柱县中心市场协议》。事后,双方为合伙事宜发生纠纷。2003年底,天阳公司与其天柱分公司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阳公司天柱分公司聘请天柱县司法局局长石某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然而,在该案的诉讼期间的2004年9月20日,王怀周及天阳公司共同向天柱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书》公证,欲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在天阳公司名下。后经石某审批,天柱县司法局出具公证书。
黔东南州司法局认为,石某作为天柱县司法局的局长,既是王怀周合伙纠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又是公证案的审批人。其行为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和《贵州省公证条例》关于公证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规定。决定撤销天柱县司法局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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