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4日专电(记者李亚杰 周婷玉)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这部法律草案有望几天后提交表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三审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
草案坚持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同时,明确劳动合同法草案可部分适用事业单位,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草案还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草案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增加相关条款,要求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005年12月,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共19万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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