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案解析
近年毒品案呈现四大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近年来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的4个显著特点。
特点一:毒品大案在增多
从收案情况看,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通常有上千克,过“吨”的案件也屡有发生;毒品犯罪有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毒品犯罪再犯的比例也在增大。
特点二:新类型“层出不穷”
除海洛因外,制造、贩卖“冰毒”、“摇头丸”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同时,新类型毒品如氯胺酮(K粉)、美沙酮、安眠酮等犯罪案件也不断出现。
特点三:呈现内外勾结态势
我国西南地区毗邻世界主要毒品产地“金三角”,国内外贩毒集团利用这种地理位置及交通网络上的便利条件,将大量毒品从“金三角”地区取道我国境内转运进入国际市场。
同时贩毒集团也把我国作为毒品倾销地,大肆进行毒品贩卖活动。
特点四:特殊“运输员”增多
近年来,在我国西南地区出现了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贩卖、运输毒品的现象,参与人员逐年递增,并呈组织化、集团化和规模化的趋势。
她们多数人受过一些反审讯训练,一旦被抓,则假报姓名、住址或以语言不通拒绝回答审讯,且以恶劣手段阻碍检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正与相关部门积极研究,从多方面采取对策,严厉打击首要分子。
毒品案被告人近四成获重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2006年1月至今年5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49270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为5万余人,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为2万余人,重刑率为38.12%。
最高院指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特别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毒枭、职业毒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国际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决不手软。
据倪寿明介绍,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案件具体情形,要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
对于受他人指使或者雇用单纯运输毒品的,犯罪人因不是毒品所有者,目的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主观恶性一般不大,处刑时可以考虑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区别;但对于运输毒品的组织者、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同样依法予以严惩。
权威声音
昨日下午,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杨凤瑞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海洛因成瘾性
比鸦片高千倍
杨凤瑞说,目前我国禁毒工作主要面对的是两类毒品。
第一类是海洛因。海洛因的特性决定了成瘾容易、戒断极难。吸食海洛因与新中国成立前吸食鸦片有很大不同,海洛因比鸦片的成瘾性要提高上千倍。
第二,新型毒品在我国发展较快。目前在全国公安机关排查的80万吸毒人员中,有10万名是吸食新型毒品的。
遏制新型毒品的难度主要是一些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识不足,甚至不把冰毒、摇头丸当做毒品。
此外,娱乐圈的吸毒问题、公职人员参与吸毒的问题这些年都有增长。所以,新型毒品发展、蔓延的难点在于公众的预防教育,尤其是青少年的预防教育。
涉毒娱乐场所
将被停业半年
杨凤瑞说,现在吸食新型毒品主要是在公共场所吸食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兴奋剂毒品。针对这个问题,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和有关部门在全国娱乐场所开展了整治吸贩毒的活动。
北京市也开展了专项行动。发现问题以后,将对娱乐场所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追究业主的责任。同时警方还建立了涉毒场所和人员黑名单制度,对涉毒娱乐场所一律曝光,一律停业整顿半年,实行高限处罚。
对群众举报或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娱乐场所内的吸毒人员,警方将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责令戒毒。如果被第二次发现将视为吸毒成瘾,要送强制戒毒。如果是第三次被发现,将视为复吸,送劳教戒毒。
相关链接
毒品价格
由于国际警方的联合打击,海洛因的价钱随地区不同而上升。
例如,2006年底,一千克海洛因在缅北地区售价6.5万,进入云南地区涨为16万,到广东就40万左右了。
毒品形态
一般的冰毒:用一个小塑料袋装着,是晶体的,像盐面一样的东西,也有片剂的
氯胺酮:面状的
摇头丸:是粒状的,也可以碾碎了做成面状的
记者 王媛媛 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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