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武江法院判了叶10年徒刑后,因“伤情”再生六场官司
本报讯记者彭卫、通讯员汪次安报道:仅仅是由于装修期间几粒泥土掉到单车上,单车主人因此大打出手,结果一人被打成六级伤残,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引发六场官司。
为父行凶获刑10年
2002年7月24日17时许,湖南民工邓明在韶关市武江北路某楼二楼替人进行房屋外墙装修时,无意掉落了一些泥土到叶生放在楼下的自行车上,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叶生从地上捡起几块石头投打邓明,其中一块石头打中邓明身上。此时,叶生的儿子叶峰听到叶生与人吵打,也从家里出来冲到邓明正在装修施工的二楼阳台,捡起一块红砖往躲在竹棚内的邓明猛砸,致邓明左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邓明的损伤属重伤,六级伤残。邓明被打伤后,被人送医院治疗至同年10月15日出院,期间叶峰共支付邓明住院费、伙食费等费用合计9918.92元。
2002年12月25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叶峰故意伤害邓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叶峰有期徒刑10年,叶峰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中院审理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今年3月26日,叶生对叶峰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裁定不服,向韶关中院提出申诉,该院经复查后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驳回了叶生的申诉。
赔偿判决双方不服
另一方面,为骗取超标赔偿款,邓明在案中将其侄女二人、侄儿一人说成是自己要抚养的子女。2003年2月25日,武江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一审认为,叶峰故意伤害邓明并致重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叶生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叶峰赔偿邓明医疗等费用138201.24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扣除叶峰已付的9918.92元,尚欠138282.32元。原、被告对此不服,均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3年8月28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邓明受伤这一事件中,叶峰是直接致害人,叶生和邓明对产生的损害在民事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上,邓明、叶生各承担20%,叶峰承担60%。据此,判决叶生赔偿邓明27777.78元;叶峰赔偿邓明83333.35元,扣除其已付9918.92元,应付73414.43元,叶生和叶峰互负连带责任;驳回邓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骗局拆穿案件再审
2006年8月9日,叶生、叶峰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诉称邓明的伤残不完全是其父子二人所为,邓明2001年年底在衡阳从事建筑工作时从高空跌下摔伤,尚遗有伤残。另外,邓明一直没有结婚和生育,户口上所登记的小孩不是邓明的,有李香和当地派出所的调查作为证据。
该案再审庭审期间,证人李香证实原一、二审判决中认定的“子女”是邓明兄弟的孩子。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虽然邓明的左膝在2001年年底曾跌伤过,但经医治已痊愈并已正常工作和生活。2002年7月24日,邓明左膝再次受伤是叶生、叶峰共同伤害行为的结果,故此,叶生、叶峰父子依法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叶生在再审申请中称邓明从未结婚,没有生育过子女,经再审查明属实,邓明在再审期间也向法院提交申请,表示愿意放弃对小孩抚养费的请求,故对叶生的该项再审请求予以支持,其赔偿款应减除邓明应抚养的费用16800元。该减除部分,按邓明、叶生、叶峰所承担的责任份额,即减除叶生应承担的3360元,减除叶峰应承担的10080元。
据此,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再审判决:叶生赔偿邓明24417.78元,叶峰赔偿邓明63334.43元;叶生、叶峰父子对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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