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中期协)下发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对未来期货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合同作了详细规定。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股指期货推出步伐又向前迈近了一步。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中包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示范文本、手续费申请等内容。
上海中期金融期货筹备组负责人于毅然向本报记者表示,新合同结构明晰,逻辑性强。今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代理期货交易,只需在四个地方签名,而以前,客户至少要在19个地方签名。
根据新合同规定,今后客户在电话交易中,也必须输入个人密码,而此前,只有在网上交易才有这一要求。此外,“默示”确认机制在“示范文本合同”第33条、第38条等地有突出表现。
于毅然认为,公平性在新合约也有充分体现。表现在合约第37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中期协表示,《〈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是《期货经纪合同》的指导性文本。各期货公司会员要根据本指引重新制定《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并报中期协备案审查。经过中期协批准后,方可用于与客户签署。
《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主要针对中期协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简称会员)。中期协表示,会员单位制定或修改期货经纪合同的,应当按照中期协制定的《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报中期协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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