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劲
云南一名女司机,两年前被交警处罚200元。她认为处罚不合理,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没想到两年之后,这张罚单已经“滚”成了5486元。(《都市时报》6月24日)
200元的罚单,现在变成了5486元,整整上涨了26倍多。
表面上看,这张“天价罚款单”有法律依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这样算下来,女司机当时200元的罚款,每天就会涨价6元。因此,处罚有据,罚款合法。
可仔细想想,却并不是这么回事。一辆挂牌上路的车辆,有牌号,有车主,在几年前就发生了交通违章,在这期间,交警部门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各种措施进行催收。但是,它却什么也不做,就在那里等着你被“加处罚款”,每天积累3%,而且还上不封顶,这与高利贷有何差别?如果这样的行为都能说是合法,那么就只能说明法律在公权与民权上发生了明显倾斜。
如今,滞纳金或者加处罚金之类,存在于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养路费、违章罚款之外,电费、水费、电话费、煤气费等等,凡涉及公用设施的收费项目,都有滞纳金和加处罚金,而且都毫无例外地按天计算,最后都会算出天价的结果。这种不合理性所反映出的问题是:行政权力在扩张,而百姓的公民权利在萎缩。
在现代文明社会,百姓交费(也包括税),政府提供服务,这实质上是一种默认了的契约关系,违约就必须赔偿。但是,百姓违约的成本,高得惊人,高得让人无法承受,比如天价滞纳金。但是,政府一方的违约金,却很低,低到可以无须支付。比如,交通部门在收了养路费后,却没有把路修好,影响了车辆行驶,耽误了百姓的生意、影响了你的生计、损坏了你的车辆,交通部门能为你赔偿吗?再比如,你每月都在缴纳电话的月租费,如果不交还要补交滞纳金,但是在缴纳了月租费后,经常发生通信故障,电话不通影响了你的生意,你损失了大笔收入,电信部门会为你赔偿吗?显然都不会。顺便说一下,不要以为电信、水电等经营机构都是企业,因为他们的垄断经营性质,使他们的任何经营行为都具有政府授权的某种公共性。
不论有没有损失,凡要求公民赔偿或者对公民进行处罚的条约,都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凡要求政府或垄断企业赔偿的,不论公民的损失有多大,法律总显得残缺不全,即便有只言片语也很难得到落实。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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