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6日电中国证监会日前就《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保证评级的公正性,征求意见稿严格规定,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主要有以下五种状况: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东持有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等。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其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必须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发行公司债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作为试点的配套规章,昨日公布的《暂行办法》将为公司债发行保驾护航。(夏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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