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本周六也就是6月30日,所有车辆都无一例外地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的费率浮动是每个车主都关心的话题。小刘军 摄
近来,交强险的费率“黑幕”、“暴利说”以及“无过错赔偿”条款掀起轩然大波;正在制定中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草案(即俗称的“奖优罚劣”办法)也引发了社会热议。而此办法以及一些有关交强险的新政将在7月1日后推行。交强险参与各方,包括保险专家、交警、法律界人士、司机、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等,是如何看待交强险的?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保险专家:交强险确待改进和提高
中国保险学会理事、湖南大学金融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负责人张琳博士告诉记者,“暴利”说现在根本没有办法说因为截至目前的赔付率都还只是已决赔付率,要计算交强险实施后首个年度的满期赔付率,必须要等到2008年7月1日以后。因为2007年6月30日才产生最后一批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主,他们的赔付纪录,必须到2008年7月1日零时后才有完整答案。另外,交强险的承保面并非80%,也并非所有车型都投保1050元。
另外,公众对交强险提出了质疑、要求听证是好事,交强险是全国范围内刚刚推出的,在某些方面确待改进和提高,如无过错赔付和保障限额。但交强险价格不是普通商品如自来水的价格,并非人人都能听得懂、弄得明;应当相信保险行业最终会给公众一个清楚的交待。
监管部门:将听取并采纳公众意见
昨日,记者连线了湖南保监局有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有关交强险方面的问题,以中国保监会的说法为准,地方保监部门不宜作答。记者联系到的几家省内保险公司,答复也是类似。以下是记者摘录的近日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交强险问题对媒体的表态。
在最近召开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称,“在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等方面,保监会还将认真听取并采纳公众意见。”他坦率而又“意犹未尽”地说,“我在西直门也曾领到4张罚单,导致车主违法的原因确实很多。”有知名人士表示,保监会应当尽早、主动、完整地将交强险定价机制、成本与支出公告天下。
交警部门:未对费率等问题发表意见
长沙市交警支队一名警官告诉记者,交强险的推出绝对有必要,对社会稳定、理赔难的解决都有好处。他们将依法依规严格执法。至于交强险本身的设计问题、费率问题,他们不发表意见。
但是,仍然有相关问题让记者十分关心,而且只有交警部门才可能有权威答案:长沙市一年内有违法行为的车辆占多大比例?该警官表示他没有数据。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6年前10个月,北京市始终遵守交通法规的车辆比例仅占0.4%,有过违法行为的车辆比例竟高达99.6%。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的过去1年、2年、3年内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车人可以得到保费下浮的规定,北京将有99.6%的驾车人不可能享受到保费奖励。长沙的情况如何不得而知。
司机:“奖优罚劣”莫变成“变相涨价”
的士司机是长沙市驾驶员中有代表性的一族,因为他们的日行车里程和时间最长,最看重行车成本的上涨,各种行车违法数量也相对多一些。昨日,记者采访了一刘姓的哥。他说,交强险实施“奖优罚劣”的原则,听说是国际惯例,立意也不错,就怕在实际操作中成了“变相涨价”。
比如闯红灯的情况就非常复杂,有时是前面的大巴阻碍视线,有时是行人和前车违章引起的,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紧急避险、抢救伤员,甚至有警察现场指挥与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事后警察又未及时将电子纪录消除的情况。又比如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行人、车辆越来越多,道路环境越来越复杂,各样各样的交通设施正在新建和变更之中,导致了司机的无心之过;更何况电子设备和交通设施的设计,在有些地方、有些时候也不尽合理。
法律工作者:交强险保额过低
法律工作者刘先生表示,交强险的6万元保额过低,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难以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起到必要的救济作用。另外,交强险对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限额作出了免赔规定,即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责任限额的20%计算。此规定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规定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而据记者了解到的资料,包括湖南省在内的中西部省份,2006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多在9千多元左右,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额一般都在18万-20万左右。也就是说,对一位在长沙市发生车祸中死亡的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差不多20万元才合法。另外,北京、上海、深圳、广州这样的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由于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当地的死亡赔偿金额接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