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抚州讯曾文华、记者舒晓燕报道:本报今年3月连续报道了一名男婴在医院被偷走,家长向医院索赔的事件。25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引人关注的被盗新生婴儿父母状告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婴儿父母龚某、邓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并赔偿他俩寻找婴儿的交通费、误工费的60%即80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与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对邓某和婴儿应尽医疗服务及安全保护之责任。医院在执行探视,陪护制度等管理方面存在瑕疵,未尽到为婴儿提供安全保护之义务,对婴儿丢失负有主要责任,对婴儿丢失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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