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 画
破产案背后的违法行政
5月15日,两家国有企业收到了来自密云县政府的101.4万元赔款。
这两家企业状告密云县政府违法划拨土地,将他们拥有使用权的56亩土地批给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住宅小区开发。对于这两家企业来说,这场行政诉讼过程有些艰难,结果也远远低于预期。不过,历时4年,他们还是赢得了官司。
以六层板楼为建筑主体的密西花园小区,位于密云县城新北路南侧,居民称该小区“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不过,在北京江河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总经理李洪山眼中,这个小区的建成是对其公司资产的极大伤害。
在密西花园小区开发用地内,有50多亩的土地曾是20多年前江河公司、北京水利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与密云县政府的“三联鸡场”投资合作用地,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
25年前,在“鼓励多种经营”的时代背景下,密云县政府、江河公司、北京市水利局(后由其下属的水利公司替代)三方共建三联鸡场。密云县政府以土地、房屋等抵价作为投资,其他两方以货币出资。
之后10多年中,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参与经营的形式发生改变,改由其下属国企作为股东参与鸡场管理。
1996年8月,密云县政府将其三联鸡场的股份划转给密云县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
2000年5月15日,三联鸡场召开股东会议,同意食品公司利用三联鸡场土地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并给予江河公司、水利公司一定经济补偿。这次股东会议还委托食品公司代为补办三联鸡场土地使用证。这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先决条件之一。三联鸡场运营多年,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
食品公司很快完成了任务。在股东会议之后15天,密云县政府向食品公司核发了80号《土地使用证》,将三联鸡场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无偿划拨给食品公司。
在后来打官司的时候,江河公司等另两方认为这张土地使用证的出现,是密云县政府违法行政的开始。“本来是三方共有的土地,怎么就单独划拨给了食品公司?这就是一个阴谋。”双方的代理律师熊智说。
共有土地被划拨开发房地产
2000年6月5日,江河公司、水利公司以及食品公司签署《关于在北京市密云县三联鸡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同书》,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了三方的权利与义务:食品公司全权负责房地产开发,分别给予江河公司、水利发展公司260万元、78万元的补偿。
合同里有这样的表述:由于历史原因,截至目前三联鸡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不过,事实是,食品公司早在签署合同前5天就拿到了《土地使用证》。
在隐瞒土地使用证已办理的背景下,2000年6月6日,也就是三方签署房地产开发合同后的第二天,食品公司突然向密云县法院申请破产。
在江河等两公司的代理律师熊智的起诉书中,他用“恶意”一词来形容这一破产行为。“食品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它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必须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层层请示汇报,并征得上级同意。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是谁?恰恰是密云县政府。一般来讲,这一请示汇报至少需要半年左右时间。这说明,密云县政府在明知道食品公司要破产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为它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这就是政府与公司之间有过恶意磋商最明显的证据。”
经过大量取证调查后,熊智认定,“破产”是早已确定下来的一个陷阱,针对的就是江河、水利两家公司,以破产逃避补偿款,目的是侵占三联鸡场其他股东应有的财产。
签补偿合同后突然申请破产
土地被转给神秘公司使用
2000年9月18日,密云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食品公司破产。
该公司随即进入破产财产清理分配阶段,直到2001年年底,法院宣布破产财产已清理分配完毕,未得到清偿分配的债权不再清偿。
直到此时,江河公司、水利公司仍不知食品公司已“破产”的事实。
3家公司在签房地产开发合同时,三联鸡场的资产状况是:占地37803平方米,合56亩,厂房建筑面积为13000平方米。这块土地的部分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应是三联鸡场的股东之一———食品公司最有价值的一笔资产。不过,密云县法院提供的食品公司破产材料显示,土地和厂房未被列入财产清算。
最有价值的资产哪里去了?如果鸡场土地、厂房列入破产财产,按破产的法律规定,这部分资产首先要用来偿还债务。
资产未列入清算单,那么,资产存在的现实如何改变?最终的结果是,56亩土地划给了一家名为北京恒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恒居公司)的企业。
这家神秘的企业,是如何拿到土地使用权的?
县长办公会违法行政
2000年12月15日,就在食品公司尚处于破产财产清算阶段时,密云县政府召开了第36期县长办公会。
《会议纪要》显示,该次会议的内容包括“将原食品公司所属435.7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划拨给恒居公司。”这其中,就包括三联鸡场的56亩土地。
2001年1月10日,密云县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向恒居公司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恒居公司,用途为住宅。
恒居公司后来向县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证的依据有两份文件,一是破产前的食品公司所拿到的80号《土地使用证》;二就是密云县政府的《会议纪要》。走完审批手续,恒居公司不久就破土动工,建设密西花园小区项目。
从恒居公司公开的一份资料看,恒居公司为密云县政府下属国有企业,组建于2000年10月。
这个日期,距离法院裁定原食品公司破产不足15天。恒居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崔茂荣,是原食品公司负责人。不少原食品公司的管理人员,陆续都在恒居公司担任领导职务。
这让江河公司、水利公司感到极度愤怒,他们认为食品公司通过“假破产”换壳,利用三方共有的鸡场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获得巨大利润,却让他们两家公司的财产无声无息地消失了。
诉讼之路历时四年
2002年开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发现自己蒙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江河、水利两家公司开始向密云县政府提出异议。县政府多次未答复,两家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不过,诉讼的难度超乎他们的想象。
他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难题是———告谁?食品公司?对方已破产,在法律意义上已消亡。告恒居公司?作为恒居公司总经理的崔茂荣,与食品公司已无关系。
一年多的时间,该案件因为无法确定诉讼方向和诉讼方案而悬置。
2003年,两家公司与律师达成一致,将密云县政府部门确定为主要诉讼对象。
律师熊智说,该案件数次立案,又数次被驳回。最初,他们到市级人民法院要求立案,但被拒绝。他被告知,应该到密云县法院起诉。
在密云县法院,他们曾要求把发放土地使用证的密云县国土局作为起诉对象,但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起诉主体不对。
熊智后来将诉讼对象调整为密云县政府。这一次,密云县法院受理了。
随后,密云法院将案件转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05年6月9日,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密云县政府为恒居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违法行政,应赔偿原告两家公司共计人民币101.4万。
由于认为赔偿过低,原告方随后向北京市高院上诉。
2005年9月,北京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于案情特殊,国家行政学院全国司、局长干部法制培训班全体成员旁听了本案件的全部审理过程。
站在原告代理人席位的熊智律师,到现在还对法庭上出现的一次意外记忆犹新。
当他举证说明恒居公司获得土地使用证手续不全时,恒居公司的代理人当庭表示,他们获取土地时,交给密云县政府400多万土地出让金。
县政府的代理人没有就此进行辩驳,法庭记录了这一新证据。
二审法院最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今年4月,密云县政府配合法院执行,将101.4万的赔款通过支票的形式付给两家公司。
记者日前与密云县政府有关部门取得了联系,但对方婉拒了采访。此前,密云县县长就该起官司败诉曾对媒体表态称,“政府输了官司,却增强了执法意识,有助于提高执法能力”。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