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民医保7月1日正式实施
居民每人每年缴费450元,学生儿童1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晨报讯 133万南京非职工居民可以参加医保了,记者昨日获悉,南京市政府将正式发布《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的各类城镇居民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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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为三类人
据悉,该“全民医保”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范围为江南八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该办法。参保对象主要有三种,一是老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其次是其他居民: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再者为学生儿童: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特殊学校)及婴幼儿,非南京市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在本统筹地区借读中小学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市属全日制高等、中等专科院校、技校等在校学生。
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
符合参保条件的南京城镇居民,应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父母一方《暂住证》),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本人户籍(暂住)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登记手续,缴纳医保费。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每人每年4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5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城镇居民,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门诊起付标准为300元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0元(原二级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支付5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基金支付60%(在原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支付55%)。门诊大病待遇起付标准为1000元,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55%。门诊待遇按照“累加支付”的原则,确定起付标准为300元。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300—6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6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学生儿童:300—5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500元以上的费用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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