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许震宁通讯员周勤)新近出台的《中共南京市建邺区纪委监察局关于被调查人向区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申辩制度》规定,涉嫌违反党政纪的党员干部,将享有向讨论其最终处理意见的区纪委常委会议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提出自己最后申辩意见的权利。
“以往,在违纪案件审理阶段,被调查人享有听证或申请辩护的权利。但由于听证或辩护程序涉及面较广,参与人员较多,影响较大,一些被调查人碍于情面,常常不申请引入听证或辩护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出台了这一制度。”建邺区纪委负责同志说。
据悉,涉嫌违纪党员可要求案件审理部门就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及涉嫌的违纪名做出必要的解释。同时,被调查人还享有申请调查取证权,即申请案件审理部门收集、调取涉案的新证据。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如需补充调查,可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补证,也可退回监察部门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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